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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一周成“小偷” 公司将其列入防盗名单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1年01月12日16:49
田红 图
田红 图

  员工离职一个星期竟成了“小偷”

  女销售员怒将公司告上法庭讨要名誉赔偿

  上了公司防盗名单

  2009年11月9日,因为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销售员陈小姐离开了工作了近两年的爱意精品鞋业(上海)有限公司。11月17日晚上,陈小姐接到朋友电话,说公司局域网上有她因偷窃被抓的信息,公司因此发布“重要通知”,并贴出她的照片,提醒各门店注意防盗。陈小姐感到十分诧异和愤怒。她上网查询,果然,公司的防盗“重要通知”和自己一张面容清晰的半身照片,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赫然出现在“爱意精品”网上。

  陈小姐拿着电子邮件的截屏资料到公司询问究竟。公司告诉陈小姐,相关信息来自太平洋百货徐家汇店,而且派出所也知道这件事。于是,陈小姐又跑到派出所和太平洋百货徐家汇店求证。一圈跑下来,陈小姐终于明白,原来,11月16日晚,爱意公司接到太平洋百货电话,称有一名女子在太平洋百货行窃时被抓,该女子随身物品中有一张名为“陈某”的卡片,该女子自称就是陈某。第二天上午,爱意公司一周姓员工未经核实,即以重要通知为主题,向爱意公司在上海的20个门店发送电子邮件,同时抄送13名员工。 “重要通知”说,原狐狸城员工陈某因私自旷工已于11月9日正式被公司开除,11月16日陈某又在徐家汇撬窃3个商场员工更衣箱,偷取商场制服、现金等物后,冒充店员溜进女鞋仓库,伺机盗取爱意女鞋,被当场抓住,送往派出所。请各门店提高警惕,防止此人再至其他店铺冒充店员调货或者盗窃。

  对簿公堂讨回公道

  陈小姐要求公司给自己一个说法。2009年12月3日,爱意公司给陈小姐发了一份“告知函”。函中,爱意公司以接收信息有误为由,向陈小姐表示了歉意,称已在造成陈小姐伤害的范围内群发了致歉信,并表示将收回邮件公告,请陈小姐于12月5日回原店铺原岗位正常工作。

  陈小姐没有接受公司告知函中的“道歉”,也没有回公司工作。她一边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一边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2010年10月,陈小姐以爱意公司及周姓员工为被告,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爱意公司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原发送电子邮件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查询费5044元。

  爱意公司认为,错发邮件是事实,但事出有因,即便存在过错,责任也应该由公司承担;公司在了解真相后,已向原收件人发送了澄清事实的邮件,并向原告道歉;之后,又以快递方式向原告发出书面道歉信,并邀请原告回公司工作。因此,公司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名誉的故意。爱意公司还认为,以点对点方式发送的邮件,影响力仅限于收件人范围,原告关于名誉受损、身心受到伤害的说法难以成立。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去年12月24日,法庭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

  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陈小姐,离开工作单位一个星期后,被当作“小偷”上了公司的“重要通知”。为维护自己的清白,陈小姐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停止对陈小姐名誉权的侵害,消除影响,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律师费、查询费5044元。

  【法官释法】

  ■ 周姓员工行为的性质

  本案主审法官张枫认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周姓员工在电子邮件中将原告描述为“被开除”、“盗窃被抓”,并附发原告照片的行为,与成年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认知能力不相符合,具有明显过错;同时,这一行为违反了保护公民基本人格尊严的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

  ■ 原告损害后果的评价

  张法官认为,原告名誉权是否因邮件受到侵害,要从两个方面评价。首先,上述邮件的收件人虽然仅为20家门店和13位员工,并非社会公众,但是“重要通知”的效力范围,实际上已波及到被告公司在上海的全部员工。上述波及范围是原告曾经工作了近两年,且尚未完全脱离的工作、生活圈。对于原告而言,这一范围是决定其社会评价的重要部分。其次,邮件中“被开除”、“盗窃被抓”等言辞,必然会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这个结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即可得出,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陈小姐无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 “告知函”为何未被认可

  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以告知函的形式,并以接收信息有误为由为自身的侵权行为寻找理由,该告知函既缺乏对自身过错的客观分析,又缺乏赔礼道歉的诚意,因此,法庭不予采信。被告公司应在原电子邮件的接收人和抄送人的范围内对原告消除影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查通过。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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