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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移动墓地”无人买 发明者状告殡仪馆(图)

2011年01月13日09:35
积压在覃第崇家的“移动墓地”有上千个
积压在覃第崇家的“移动墓地”有上千个

  来源:南宁新闻网

    移动电话、移动公厕、移动电脑在生活中早已司空见惯,“移动墓地”却是件新鲜事。家住南宁市桃源路的74岁高级工程师覃第崇,就发明了这样一款能随处移动的“墓地”,并于2009年7月获得国家专利。拿样品到南宁市殡仪馆推销后,覃第崇认为已经获得了对方的试销认可,随后投入大量资金生产出成品。就在产品准备上架销售时,被殡仪馆以“产品不符合在这里销售”为由拒绝了。覃第崇损失惨重,一纸诉状将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昨日上午,这起纠纷在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梦境启发 发明“移动墓地”获得国家专利

  覃第崇是一名机械制造业高级工程师。6年前退休后,他从北京回到南宁定居。他热爱发明,从1985年至今已获得20多项国家发明专利,一些发明专利已应用于生产与生活中。

   覃第崇说,他发明“移动墓地”源于一个梦。1992年的一天夜里,他梦到了已故20多年的父亲。梦里,父亲责怪他“为什么把我扔在荒山野岭里,我也很想到城市和儿孙们一起住高楼大厦”。

  这个梦,让覃第崇感慨万千。“能不能发明一块‘移动墓地’,既能满足逝者‘入土为安’的要求,又可以满足他们‘落叶归根’的遗愿呢?”一向热爱发明的覃第崇突发奇想。经过无数次的考察、研究、实验,他终于发明出了一款既符合传统风俗,又能长达200年不腐朽的“移动墓地”,并于2009年7月份获得国家专利。

  投入生产 发明者认为殡仪馆口头认可试销

  2008年9月18日,覃第崇与6位朋友注册了“广西南宁天灵饰品有限公司”。经过对生产技术的不断研究与改进,2009年初生产出了第一批样品,达到了上市销售的质量要求。

  2009年12月9日,覃第崇来到南宁殡仪馆进行前期的产品推销。殡仪馆负责人看过样品后,表示这是一款很有创意的殡葬用品,并口头认可这些产品可以放在殡仪馆里试销。得到这样的答复,覃第崇很高兴,便提议签订销售协议,但对方以暂时不需要签协议为由拒绝了。

  覃第崇有些担心,但又不想失去机会。为此,他用录音器偷偷将双方的谈话录了下来。回到公司后,覃第崇积极运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产品生产、货架制作和广告宣传等。

  销售遭拒 产品未经过殡仪馆招投标程序

  2010年1月12日上午,覃第崇带着8套“移动墓地”成品来到南宁市殡仪馆,打算在业务大厅里上架销售。没想到,殡仪馆负责人以“产品不符合在这里销售”为由拒绝了。

  针对覃第崇的说法,2011年1月7日,记者来到南宁市殡仪馆了解情况。“覃先生误解我们的意思了,我们从来没答应过他的产品能在这里销售。”殡仪馆殡葬管理处处长李雪华说,当初覃第崇拿样品来推销时,出于对老人家的尊重,大家对这款发明说了些赞美之词。由于当时殡仪馆业务大厅正在改造,没有太多地方摆放殡葬用品,他就让对方先把样品带回去,等到业务大厅改造完工后再商谈此事。

  李雪华表示,南宁殡仪馆是一个公共性质的场所,有自己的管理规定,不能随意销售商品。按照规定,凡是进入殡仪馆业务大厅销售的殡葬用品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者才能进场销售产品。另外,这款产品是“移动墓地”,在目前殡仪馆的招标项目中还没有这个项目。如果要增设这个产品,必须由相关的行业专家对产品的质量和群众的认可性进行调查,再经过上级领导批准后,才有资格进行投标。

  告上法庭 发明者损失惨重要求履约销售

  1月7日下午,记者来到了位于桃源路的南宁天灵饰品有限公司。在公司的临时仓库里,堆压着一箱箱“移动墓地”成品。

  “移动墓地”由高强度的ABS工程塑料制成,外形是一个缩小版的豪华坟墓,长宽高只有三四十厘米,外部还雕刻着一些吉祥的图案。其内部分为两个空间,里面的空间用于放置骨灰,外部则是放置故者家乡的泥土,整个设计能起到很好的防潮保干作用。

  “上千个移动墓地,如果销售不出去,上百万元的投入就完了。”覃第崇说,由于产品未能如愿销售,员工工资发不出,股东纷纷退股,目前公司已面临倒闭。为了能还清债务,他不得不忍痛将北京价值几百万元的房产卖掉。

  覃第崇认为,导致这些损失主要是因为殡仪馆没有履行之前的口头协议。为此,他以经济合同纠纷为由将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约定,让“移动墓地”上架销售,并象征性地赔偿2元违约金和120元误工费。

  庭审焦点 录音资料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昨日上午,在兴宁区法院的4号法庭里,覃第崇在女儿的陪同下站在了原告席上,南宁市殡仪馆请来了律师进行辩护代理。法庭上,录音资料能否成为有效证据,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覃第崇以《合同法》第十条作为辩护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意思的表示。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都必须得到履行。

  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覃第崇在与殡仪馆负责人进行谈话时,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合同意向,只是一种要约行为。在谈话过程中,对方是通过秘密录音的方式进行取证,这本身就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的不合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利进行秘密录音。所以他认为,原告的谈话录音作为口头合约的证据是不成立的。

   当日,法庭举证完毕后没有立即进行宣判,将择日宣判。

     作者:周伟武

(责任编辑: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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