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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规拟禁止企业擅自收集和检查用户信息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1月14日10:33

    延伸阅读:工信部拟定互联网新规 不得无理由“不兼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产品不兼容时,须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不得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意见稿对“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信息窗口”这类的细节问题上也做出了规定,要求弹出广告应向用户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退出窗口后,不得再次弹出,干扰用户正常使用。[详细]

  中新网1月14日电 今天,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

  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用户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收集和处理用户身份、行为等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所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告知用户所收集和处理信息的内容和用途,不得超越服务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时,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

  意见稿中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应加强系统安全保护,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

  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用户数据内容(如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的安全性,保障用户对自行提供数据的修改、删除等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

  (三)擅自或假借用户名义,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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