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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翔劳动争议案宣判 神州天地应付工资20余万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1月15日10:22
  中广网北京1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神州天地体育传媒诉黄健翔劳动争议案昨天有了一审判决结果——黄健翔这样的名嘴是否要遵守公司打卡考勤制度,不在公司露面是不是旷工?黄健翔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是否可以算作为神州天地提供劳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一一作出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日原告神州天地与被告黄健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被告担任副总裁兼创意总监,主要负责赛事评论解说、主持人/评论员团队建设和培训等相关工作,并参与宣传创意策划、节目策划,薪金为每月83334元。合作不到一年,双方产生裂隙,黄健翔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于2010年8月9日裁决神州天地支付黄健翔2009年8月至12月工资375003元及这个数额25%经济补偿金,神州天地不服提起诉讼。

  焦点一、黄健翔不打卡是不是旷工?

  因《聘用合同》中未约定黄健翔的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在本案审理中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原告向法庭提交《员工须知》及考勤报表,主张对被告实行标准工时制,被告每周工作五天,打卡记录考勤,除每周一在北京市星光影视园录制《绿茵集结号》节目外,其他时间在公司工作。而黄健翔主张他的工作为担任《绿茵集结号》节目的制片人、负责拉广告和赞助,工作性质决定工作时间无法确定,原告未对其提出过考勤的要求,也不可能每天打卡上班。对此,法院认为

  审判长:被告的工作性质及职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告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与被告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并每天打卡记录考勤,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员工须知》已向被告送达,因此仅凭其单方打印的考勤报表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工作情况。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自2009年8月至10月均未提供劳动,因此其应向被告支付以上三个月的工资。

  焦点二、不做《绿茵集结号》以后,黄健翔为神州天地做了什么?

  对于黄健翔2009年11月之后的工作情况,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综艺快报》、《扬子晚报》有关对黄健翔采访的内容

  审判长:被告在回答“2010年1月18日《绿茵集结号》的节目总制片人已经变成了刘红,是否之前你就已经不做这档节目了?”这一问题时,自称 “我是2009年8月正常休假、轮换,9月份还在作节目,一直作到全运会结束,11月份就没有再做什么事情了。但是节目的团队依然还在,我还在背后继续支持。”

  黄健翔的代理人曾向法庭说明,这段话是说黄健翔11月之后没有在一线工作,但仍然在幕后工作。对此法院不予认可。

  审判长:然其未能说明究竟作了哪些“幕后工作”。其证人杨斐称直至2009年12月底被告每周均参加《绿茵集结号》节目的录制,与上述报道相矛盾,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焦点三、黄健翔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是否可以算作为神州天地提供劳动?

  神州天地不支付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黄健翔在2009年8月至11月期间频繁到各地参加各种活动,均未经公司同意,并占用工作时间。自2009年6月下旬起,黄健翔擅自制作了一份商业性电子杂志《最体育》,从中谋取巨大的利益。

  而黄健翔答辩,“我参加的各种社会活动均给原告带来了无形的资产、信息、渠道、采访资源和广告收入,我认为我参加的各种社会活动均与我在原告单位的工作内容有关。”

  对此法院认为:

  审判长:《绿茵集结号》节目的制作为被告入职原告单位后担任的重要工作。现有证据显示并非原告安排被告退出该节目的制作,被告亦未能合理解释其退出原因,且未说明为原告提供了其他劳动。因此本院支持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2009年11月、12月工资的请求。

  法院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判决原告神州天地体育传媒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黄健翔二○○九年八月至二○○九年十月工资二十万零八千三百三十五元;不给付被告黄健翔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月工资及迟延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补偿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各付一半。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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