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台湾通过安乐死法案 须病人自行签署意愿书(图)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1年01月16日13:55
2009年6月23日,韩国首尔一家医院实施该国首例“尊严死”,图为77岁的患者在被摘除呼吸机之前的最后一刻。在韩国,相对“安乐死”而言,“尊严死”一词使用更为普遍,其含义仅指放弃给患者治疗、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极的安乐死”,而不包括注射药物帮助患者死亡的“积极的安乐死” 新华社 发


  羊城晚报记者 鲁钇山 董柳

  1月10日,台湾地区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根据该案,有意愿执行“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先由两位医师诊断为不可治愈末期病人,且病人须自行签署意愿书。若已昏迷,则由最近亲属集体出具同意书代替。但“植物人”不适用该法规。

  深圳“拔管案”后,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从未停止。本次台湾修正法案,更使讨论乃至争论的声音甚嚣尘上。

  台湾的做法是否值得大陆借鉴?重病患者的“安乐死”到底该由谁来决定?如何杜绝“安乐死”被居心叵测者利用的可能?……连日来,羊城晚报记者带着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走访了大陆、台湾的众多法学专家……

  修法之因

  台湾已有约10万人登记同意“安乐死”

  去年12月26日,台湾一名退休工程师王敬熙,自称不忍见患有帕金森氏症的爱妻王孙元平为病所苦,在家用铁锤将整支螺丝起子敲进妻子的前额,并捂住她的嘴巴钉死后,向警方自首。他说,这样做是为了让妻子“安乐死”。坊间有传闻,本次修订即因此而起。记者就此采访了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黄立,黄立表示,本次法规修订与如上案件应无关系,所以修改是因为“民间对此有修改的需求”。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制订于2002年,只是它的法律效力不是很强,规定的内容也不够明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不少问题。比如有家属来跟医生说此前患者有意愿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要"安乐死",但那个患者到底有没有过这样的意愿呢?无从知道,”黄立说,“后来,患者在清醒状态下所表达的意愿会被记录下来,但因为没有法律效力,也争端颇多。而且,在这个法规施行的过程中,还遇到了不少其他的问题,所以群众对此有了修改的需求。”

  黄立介绍,本次“修法”的一大改变,是当地“健保IC卡”中的“安宁缓和医疗意愿”注记,可视为意愿书正本,与意愿书同具效力。“一个患者住院后,了解到自己得了不治之症,可以跟医生护士说出自己的意愿,医生护士会帮助输入到"健保IC卡"中,以后病重不清醒的时候据此就可以查到这个意愿。在清醒状态下,患者可对意愿随时进行更改。”“健保IC卡在2006年7月增列安宁缓和意愿注记后,至今有6万多人签署"安宁缓和意愿书",超过3万人健保IC卡已注记。”

  规定缜密

  除了家属签字,还需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这关

  除了生前登记,另一个焦点是家属的决定权。“当已经昏迷的患者没有事先表明意愿时,其近亲属可以出具同意"安乐死"的文书。这些亲属必须是最近的亲属,依序为配偶、成年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根据法规最新的规定,必须所有亲属签字同意,才可以对其进行"安乐死",只要有一人不同意都不行。”黄立介绍,最后还要由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召开审查会,审查会必须包含医学、伦理、法律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伦理、法律专家及社会人士的比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通过审查后,才能终止或撤除心肺复苏术。“应该说,这个规定是非常严格和审慎的。”黄立说。

  如果患者家属很少,甚至只有一个,这种规定会不会被居心叵测的人利用呢?黄立认为不会。“一个人可以做出决定,签署文件,但接下来的"医学伦理委员会"这关,可不是那么好过的。在台湾,医生的收入非常高,是当仁不让的"天之骄子",他们基本上不会被居心叵测的人买通来做这些违背良知和法律的事情。这一点大可以放心。”

  这样的规定,就可以让人放心吗?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认为不能:“不光我们不能,很多发达国家也不能。这不但和经济发展有关,还和整个社会的环境、人口数目等息息相关,我们现在的人口太多了……有些人连老人的生活都不管,你怎么知道他签字的时候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夫妻俩有很多财产,其中一个去世另一个连分割再继承可以拿到全部,他签字的时候在想什么我们怎么知道?”

  生命自主

  判断是否实施“安乐死”,有赖于医学的发展和进步

  关于“安乐死”,我们到底该做些什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陈光中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把“安乐死”列上议事日程还需要一段不短的时间,要循序渐进地去做这件事。“开始的时候要坚持一点,即要以患者本人的意愿为主。生命是患者自己的,生命权只能属于他本人。不论是医院、家属还是其他的什么人,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决定患者的生死。”

  “如果是患者本人确实希望实施安乐死,那么我倾向于支持,”陈光中解释说,“因为他得了重病、绝症,疼痛难忍,感觉已经没有希望了,或者不愿意家中家属的负担,想要了结这一切,是可以理解的。他本人有处分其生命的权力。”陈光中强调,如果在患者昏迷状态下由亲属来做决定,就要非常非常审慎了,“一定要等到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了,各种法律规定充分完备了,公民素质也极大提高了,才可以考虑”。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庄劲则认为,“安乐死”的实施以及相关规定的制定,还与医学的发展进步有着直接的关系。他举例说:“比如,一种疾病发展到哪个阶段,到底是能治还是不能治?一个患者昏迷了,他能不能苏醒,需要多长时间能苏醒,苏醒之后还会不会反复?一个人成了植物人,现在没有办法挽救,那么大概要多久之后能够发现救治的办法?这一切的问题,都要依赖医学的发展和进步,而是否可以实施"安乐死"则有赖于这些判断本身。”

  庄劲解释说,如果医学对患者能不能苏醒有了准确的判断,那么在不能苏醒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是没有问题的,只要制定严格的程序即可。但如果患者能够苏醒,那么无论是本人曾有意愿还是家属决定都不能施行,否则就是故意杀人。“所以,对于"安乐死"的有关规定应该是个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要有一定的预见性。这种规定要把医学的发展进步考虑进去,但对具体时间段的疾病种类、病情标准不宜规定过细,这些可以在相关的解释等当中进行说明,并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修订。”

  链接

  我国坊间“安乐死”事件时有发生

  首例安乐死案

  被告无罪释放

  “安乐死”在我国并未获得合法地位,根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但在我国坊间,“安乐死”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有的让人同情,有的让人感慨,有的让人怀疑,如下是其中的部分事件:

  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发生于1986年,地点在陕西汉中。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法院认为,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

  2001年4月,9名西安尿毒症患者投书媒体要求实施“安乐死”,其中年龄最大的68岁,最小的36岁。定期支付的医疗费,已使他们的家庭陷入了困境,忍受病痛和精神双重压力的他们,做出了“安乐死”的艰难决定,后皆获得治疗;

  2009年11月1日下午,何龙成的老伴吃下了14粒安眠药。何龙成承认,那药是他拿给老伴吃的,老伴当时疼痛难忍,于是想要“了断”。约一个小时后,何龙成回家,老伴已停止呼吸。何龙成说,他当时既没有失去老伴的悲伤,也没有解脱的轻松,只是觉得老伴走了,要赶快通知亲戚料理后事。后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0年10月19日,江西龙南。据钟某说,曾某因受病痛折磨,多次向他提出自杀念头,并要求钟某在其吃了安眠药后将其埋葬好,还答应给200元工时费。当日下午,曾某去钟某家后山上,在事先挖好的坑里吃了安眠药十五六分钟后,钟某叫了几声曾某见其未应答,便用泥土将其掩埋了。其后,钟某被捕……

  鲁钇山、董柳
(责任编辑:孟德华)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