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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通行费被判无期”何以破绽百出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1年01月17日04:18
  今日社评

  河南农民时建锋因使用伪造的军车号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且数额巨大,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一案件经媒体曝光之后,立即引发了激烈的议论和批评。最新进展是,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已经在媒体记者等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案件的再审因而进入实质性阶段。但更让外界感到惊讶的是,河南省高法在1月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对该案主审法官以及平顶山市法院多位领导的问责决定。

  逃费判无期案件披露之初,人们只是质疑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否公平。但随着媒体不断挖掘案件线索,越来越多的谜团却浮现出来。原本已经生效的法院一审判决,也因此完全站不住脚。姑且不论这一案件最后会走向何方、时建锋兄弟最后会受到何种发落,单是该案一审所暴露出来的草率和破绽百出,就已经值得深入地思考。

  案情披露之初,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时建锋作无期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最高法有关伪造军车牌照逃费的司法解释。但是,人们发现,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有关情节作了新的规定,伪造、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律关系上看,《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在后,且立法规格更高,理应“覆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判处时,应该遵照《刑法修正案》的最新规定。但平顶山市中院在审理时建锋案时,显然没有遵循这一司法原则,也没有向最高人民法院就该具体案件征询意见。由此,一审判决在罪名和量刑上,都存有疑点。

  更重要的是,从证据层面看,时建锋案更是迷雾重重。按理说,对这样一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重案,法院理应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做到无可挑剔,才可能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断。遗憾的是,法庭对重要证据的忽略,对证据背后可能隐藏的事实的漠视,却到了让人吃惊的程度。时建锋案经过了侦查、起诉和法庭审理多个环节,看起来证据确凿、事实充分,但媒体介入之后,并没有采取任何特殊的调查手段,就轻易查出了时建锋替人“顶罪”的隐情。而让案情变得更加棘手的是,自首的时军锋供述他本人也不是案件的主犯,这实际意味着该案背后很可能还有实际的主犯,于是该案从犯罪主体的认定上便存有破绽,其后续的整个审判过程,自然也就如空中楼阁而禁不起推敲。

  如果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证据来源,原本是可以发现事情的蹊跷的。比如,向高速公路方面申请免费通行的那个人究竟是谁;其办理手续时所持的“三证一单”究竟是否伪造,或由什么人伪造;此人与时建锋兄弟究竟是何关系等等。查证了这些疑问,不仅犯罪主体可以确认,也可以发现这一案件是否还有更复杂的内幕,高速公路内部是否有收黑钱的内鬼,时建锋兄弟是否被他人所操纵等一系列悬念。而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此案的审判能否实现公正,甚至能否成立的关键。一审法庭虽然曾经意识到了问题,但最终还是选择把一桩疑案审成了定案。这究竟是缘于法官对司法程序的轻慢,还是案件的起诉与审判本身受到了不正当干预,目前还不得而知。

  我国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以这样的标准去衡量时建锋案,就会发现该案出现不公正结果的症结何在。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主体未能确定的情况下,便以含混不清的量刑标准而作出严厉的无期判决,有关法院和法官的办案水平,以及对法律的敬畏、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尊重,都存在巨大的问题。而且据报道显示,时建锋在一审时没有为自己请辩护律师,在一审判决下达后也没有提出上诉,这固然与时建锋以为其弟弟能够“捞”他出去的侥幸心理有关,也与他的法盲认识存在关联。即便如此,司法机关却有责任依法为其指派律师,这既是时建锋依法理当享有的司法救济,其律师的辩护过程,也会让该案多一个自我“诊断”的机会。而这样一个可能的纠错机制,也被平顶山中院莫名其妙地放弃。

  时建锋、时军锋兄弟偷逃通行费案不仅给社会带来沉重的思考,也给相关司法机构提出了严峻的课题。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只能建立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上,任何一起案件的儿戏或误断,都会对法律权威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但从另外的角度观察,当法院、法官确实出现误判等严重错误时,对当事法院、法官的处分,必须经过极其审慎、严格的程序,而不能采取一般行政问责式的手段。否则,以不够严谨、严肃的程序,纠正另一起因程序不严而导致的错误,便可能陷入以错纠错的循环,以致进一步伤害法律的威信和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进一步延宕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

  作者:蔡方华
(责任编辑: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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