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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税应先厘清三个问题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17日14:22
  即将在重庆市开征的房产税,不仅符合我国现有国情,也符合国际通用做法。现在的问题是,虽然房产税在重庆市即将出台,但是笔者觉得,要实现房产税的顺利出台,有三个问题需要厘清。

  一是正税、明租和清费。先说“多如牛毛”的税。涉及房地产的税收,有税率为3%的契税、税率为5%的营业税、从30%到60%税率为四级累进税率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营业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3%教育费附加税、税率为 0.5‰的印花税;再说“沉重如山”的租。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政府让土地使用者一次预缴了 70年租金。由于地租是个无本万利的买卖,且大都不纳入财政预算盘子,如此以来,地方政府都对此乐“收”不疲,每年都有上万亿元的进账,成为他们自由支配的“金库”。还有“五花八门”的费。各地政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征收的费用,有蓝图审查费、防雷检验费、防震检测费、电力委托费等等多达 50余项,涉及25个部门。

  显然,倘若在没有彻底厘清房产税与现有税租费两者的前提下,就贸然征收房产税,那么此前在流通环节的税租费怎么办,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妥,不仅会使该税种变成了一种火药味十足的惩罚税,政府也会背上“敛财”的骂名。

  二是公民房屋认证评估由谁来操作。征收物业税,自然就会涉及公民财产的认证问题。房价是随着市场供求关系上下波动的,每年都要重新评估,必须有个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做这件事,还得有一个中间机构负责仲裁,这样,公民遇到问题时,才能够有法律救济渠道可以申诉。

  三是房产税的制定应让民众参与。房产税之所以争议不断,就是因为它的征收对象、税率标准、开征时间等每项内容都“捂着盖子”,外界难以获得相应信息,又不甘于被动接受,只好凭猜测来议论一番。在国外,征收物业税时需向纳税人说明交上去的税用在哪里,比如加拿大,有 30多个物业税的具体使用项目,大部分用在社区建设上,纳税人直接受益。可是我们在制定物业税的过程中向人民讲清楚这个道理了吗?笔者认为,此番重庆市房产税征收前,不妨成为民主税政改革的试点,政府可与纳税人就税额、税率以及税收用途等充分协商,将每一步进展予以公示,以尽快实现房产税的平稳落地。 (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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