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郑州1月17日消息(记者齐鹤)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河南省高院和平顶山市中院针对“河南农民时建锋诈骗368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处无期徒刑”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认为,平顶山中院在审理时建锋诈骗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问题,决定对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主审法官被免职,主管副院长被停职检查。目前,时建锋弟弟时军锋已投案自首,平顶山中院已建议平顶山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时建锋诈骗368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处无期徒刑一案再起波澜,据了解,被告人时剑锋的弟弟时军锋,在1月15日晚上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时剑锋是为他顶罪。河南省高院院长孙振民说,平顶山中院在时建锋一案的审判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
孙振民:该案在事实认定方面,证据的确信方面,以及定性方面量刑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事实认定方面,比如本案军车的牌照、军车行驶证,军车驾驶证,士官证来源不清,还有是何人到高速收费站办理的通行手续不清,被告人时建锋为何用别人的名字办理买车手续也不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要求河南省法院刑庭、审判监督庭介入了解案情,调阅案件卷宗,认真审查。河南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说:
田立文:经研究认定,目前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时剑锋犯罪,以及时候和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等都不清楚。
鉴于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责成平顶山中院“对此案认真审查,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
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平顶山中院已建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此外,河南省高院对“时建锋诈骗368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中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一庭庭长和主审法官都因“审查不细、把握不严等问题”受到追究。
河南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平顶山中院在时建锋一案的审判中存在着,审查不细,把关不严,下判不慎重等问题。判决结果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决定对相关审判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平顶山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对案件证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免去其助理审判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接受培训,等候处理。
平顶山中院刑一庭庭长侯晓宏领导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失职,责令平顶山中院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免去侯晓宏刑一庭庭长职务,接受培训,等候处理。
平顶山中院副院长任建军,作为主管院长,主持审委会把关不严,没有尽到应尽职责,经商平顶山市委同意,对其停职检查。
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作为院长,要对全院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对其诫勉谈话,责成平顶山中院向省法院、平顶山市委写出检查,对平顶山中院在全省法院通报批评。
除此之外,河南省高院也做出了自我检察。
田立文:河南省高院作为审判监督的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不力,向河南省委、省政法委写出检查报告。
而此前,引起网友和媒体们普遍关注的,法院认定骗逃的“天价过路费”是诈骗罪,田立文对此适用法律引出的争议作出了回答:
田立文:目前,非法使用军人标志罪,比如军用车牌照,刑法修正草案七,在十二条增加了一款:伪造盗窃或者非法买卖,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新增加的,在这之前刑法刘正草案七出台以前,非法使用军用车牌照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2002年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样的行为按照诈骗罪来处理。
天价过路费案,如何量刑?
田立文:在最高法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情况下,是有不同认识的,我们认为,既然刑法修正草案七,已经明确将非法使用军用牌照等,作为犯罪来定罪,并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情节,按照最新法定原则,应该按照刑法修正草案七,第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使用租用军用标志罪来处罚。
记者在今天上午也曾尝试通过平顶山市公安局联系时军锋兄弟,但平顶山公安局电话一直无人应答。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时军锋已经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移交给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尽管宣判案件本身尚无可预期,但我们都期待着时建锋的命运再次出现的转折。
【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368万 你怎么看?】
作者:齐鹤
(责任编辑:侯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