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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人大“终审”更可靠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8日08:33
  法律人语

  

杨维立

  厦门市政府日前宣布,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可以申请审查。这是厦门首次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将“红头文件”纳入社会监督视野之内(1月17日《人民日报》)。

  公民可申请审查政府“红头文件”,此举拓宽了诉求渠道,生动体现了当地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有利于通过公民监督,规范政府“红头文件”,其积极意义毋庸赘言。不过,“百尺竿头”总有更进一步的余地。厦门市新制定的这一《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违反相关规定的,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属于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尽管我们相信大多数政府法制机构能够公正公平地对待公民的申请。但毕竟法制机构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他们当“裁判员”具有无可避免的局限性。“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即使抛开人为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会因“身在此山中”而“当局者迷”,影响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实际效果。更重要的是,如果政府法制机构“一锤定音”,公民对于其审查结果不服又能怎么办?

  正如一位西方大法官所言:“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申请审查政府“红头文件”的权利,我的建议是,不妨变“一审”终审制,为“二审”终审制,建立公民可向人大常委会“上诉”的程序。人大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对政府“红头文件”处于相对超然状态,由其负责“终审”“红头文件”,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无可比拟的优势。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手段,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撤销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可见,由人大常委会负责“终审”有法律依据,能提高审查政府“红头文件”的质量,展现政府的自信和胸襟,也能体现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性的宪法原则,还能提高审查“红头文件”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一举多得。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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