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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资金支持副县长送副市长金条十堰原副市长被控受贿140余万元正常公务需“送钱”再曝官场潜规则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8日08:38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胡新桥

  1月14日下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二审判庭对湖北省十堰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华滔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判。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1年至2009年,王华滔在担任中共十堰市委常委、十堰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接受17个单位和个人共37次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45.745万元。庭审中,王华滔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行使职务行为成捞钱机会

  当日庭审中曝出的一个细节,足以引人深思:十堰市所属一县的副县长,送了一根金条给王华滔。副县长与副市长,不是亲朋好友的私人关系,这根金条就显得耐人寻味起来。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这个县为得到一笔农村产业化资金支持,由这名副县长购买了一根金条,在王华滔住院期间送到了病房。

  而检方指控的相当一部分贿赂款项中,王华滔都是在履行了正当的职务行为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钱”的。

  2007年,相关部门在十堰市郧西县观音镇龙桥村修建一座桥,为解决资金来源,找到分管农业的王华滔,想从一笔农业专项资金中支付20万元建桥费。经王华滔同意,这笔资金顺利批下去。当年年底,当地为感谢王华滔,从村里支取了5000元,由专人送给王华滔。对来自贫困山区的这笔“小钱”,作为副市长的王华滔笑纳了。

  2004年,十堰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向农户提供长毛兔种兔,扶持农户发展长毛兔生产,公司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兔毛,并发展长毛兔养殖、加工等一条龙的产业。为获取相关政策的支持,该公司负责人多次找到分管农业的王华滔。其后,王华滔签批了相关文件,支持长毛兔养殖生产,并授意相关部门以长毛兔养殖加工培训费的形式,支付了16万余元。为此,该公司负责人多次找到王华滔表示感谢,送给其3万元现金。而在得知王华滔正在学车后,该公司还提供了一辆价值十多万元的轿车供王华滔使用。直到2009年3月,王华滔在得知省纪委在调查其违法违纪问题时,才将这辆车送还。

  从房地产开发中“提款”

  和不少被查出的官员一样,王华滔收受贿赂的主要领域集中在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王华滔在任职期间接受17个单位和个人共37次贿赂,而其中8个行贿人和单位与房产开发有关。

  湖北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经常跟王华滔交往。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为了和当时分管水利的王华滔副市长搭上关系,王某专门找到王华滔的一个高中同学,由其出面约王华滔吃饭。2001年下半年,王华滔到北京申报一个水利项目,王某亲自赶往北京,在王华滔住宿的酒店内,送上3000元现金。自此之后,两人来往就开始密切起来。

  从2005年春节开始,王某就开始到王华滔家拜年,连续4年共给王华滔送去拜年金8万元。几年间,王某奉上的各种名目的贿赂,总共多达13万多元。

  通过王华滔的关照,王某在土地出让金、中标工程等方面也获得了种种好处。2008年,为一项工程,王某找到王华滔帮忙。在王华滔打过招呼后,相关部门采取了议标的方式,将此价值数百万元的工程交由王某所在的公司承接。

  而十堰另一房产企业为办理土地转让、房产项目开发等事项找到王华滔,先后5次送上21万元现金和价值2万多元的金条、邮票各一套。当时,王华滔分别在北京、上海挂职和学习。为了向王华滔表示感谢,该公司的总经理黄某,还两次分别到北京和上海,每次都送去现金10万元。而王华滔也没有让黄某失望,在某局下属土地出让、该公司房产项目土地出让金等项目上给予了照顾。

  原副市长承认是“贪官”

  法庭上,与辩护律师的力争相比,王华滔本人却当庭表示认罪,基本没有进行自我辩护。他说:“我已经是一个贪官,不容置疑。”在最后陈述阶段,一头白发的王华滔再次表示自愿认罪,并称贪污受贿无论多少,都是贪官,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他还请法庭尽快依法核实暂扣的财产,用于退赃。

  庭审中,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是检方对王华滔索要房产和收受汽车两笔贿赂的指控。

  据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2006年底2007年初,王华滔觉得晚上经常在外应酬,回家较晚不太方便,授意自己的司机在外物色了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随后,王华滔找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李某,讲明了自己的想法,并称自己只使用,房产证还是办李某的名字。李某考虑到自己是从事房产开发的,要经常求助于他,决定买下来供其使用。

  随后,李某以1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并添置了简单的家具,将房子钥匙交由王华滔的司机保管。检方指控,直到2009年3月,在得知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他的风声后,王华滔才让司机将房子钥匙还给李某。据此,检方指控其是索贿。

  王华滔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一房产是属于借用性质,并没有要占为己有的意思,不属于受贿范畴,更不属于索贿。与这套房子一样,律师还对某贸易公司送给其使用轿车的行为进行辩护,认为也是属于借用,而不是受贿。当庭辩护中,律师对检方指控的多起受贿行为进行辩解,称王华滔并未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因而不属于受贿行为。对此,检方则一一进行了反驳。

  本报仙桃(湖北)1月17日电

  案意

  个别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工程建设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此类现象在近年来的腐败案件中屡见不鲜,已不足为奇。但是,像王华滔涉嫌受贿案中的情形,下级单位为获得工作支持,给上级单位的负责人送金条,当真少见。开展正常工作也要用金钱开路,这种权力的异化亟须引起重视。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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