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风光无限的濮阳市女副市长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收受贿赂而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12月2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相玲有期徒刑11年。
2000年2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王相玲在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或家里先后收受11人15次贿赂,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在工程招标、拨款、协调关系、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相玲在担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全部退赃,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郭俊华 通讯员 赵晖 冯云虎)
作者:郭俊华 赵晖 冯云虎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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