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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回应土地期满无偿收回:续期未批准才收回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1月18日14:36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回应页面截图

  中新网1月18日电 日前,有媒体报道,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落幕,但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一经报道立即引发了业界和消费者的极大争议。

  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回应“无偿收回”称,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全文如下:
关于预申请须知所载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说明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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