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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补偿不得低于市价

来源:重庆晚报
2011年01月20日03:45

  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补偿不低于市价

  昨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据新华社

  补偿标准

  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在征收范围上,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征收程序

  补偿方案有异议需听证

  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主体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关于强拆

  取消行政强拆交法院执行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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