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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女性遭性骚扰可向骚扰者单位投诉 引发热议

来源:重庆晚报
2011年01月21日03:42

    新闻回顾:广州明确性骚扰定义 老板被诉办公室得换玻璃门

  女性遭性骚扰可向骚扰者单位投诉

  济南新规引发热议 支持者:有助保护女性 质疑者:性骚扰界定应更加明确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日前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在保障女性的政治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给女性讲黄段子

  按性骚扰处理

  针对男性当着女性讲“黄段子”的情况,《规定》第二十八条提出,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法对实施骚扰者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提出,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妇女提供

  更有效救助渠道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冯宏说,出台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妇女提供一个更加有效的救助渠道。此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已有保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妇女遭遇性骚扰后,只能求助于公安机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按照《规定》,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要为妇女提供救助,将其原有的工作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这更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

  冯宏介绍,发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的性骚扰行为,由其主管部门、企业隶属单位等出面解决。遇到特别重大的事件,上级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受害者可到济南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求助。

  “为受害妇女提供一个新的法定维权渠道,可以增加妇女的社会安全感,对行为人起到更大震慑作用。”冯宏说。

  有人说进步 有人说难操作

  破解司法途径维权难

  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晓丽认为,受害妇女在寻求司法救助时,时间、金钱成本较高,于是很多人“打碎牙往肚里咽”,吃哑巴亏。济南市出台新规定,从法律层面为妇女开辟了新的权益保障途径,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体现对妇女尊重

  济南市康桥培训中心主任权威认为,济南市的规定,更多体现对妇女的尊重。其中,规定有关部门负有救助妇女的法定责任,有利于事情及时有效解决。比如,老板对女下属实施性骚扰,如果让企业自己处理,很难有结果。让上级主管部门、隶属单位出面解决,效果更好。

  应界定性骚扰边界

  济南市民李菲说,在现实中,性骚扰的性质界定比较困难。比如,发一条暧昧短信,算不算性骚扰?仅仅发送短信“我爱你”三个字,一天发100遍,算不算性骚扰?这些方面,可以规定得更细一些。

  男女交往分寸难把握

  有网友认为,生活中同样的语言,小王可能认为是玩笑,但小杨就可能认为是对她不尊重的表现。还有些小动作,对一些思想开放的女性,平时打打闹闹惯了,可能不会在乎,但是如果当事人思想保守而又彼此相处关系不好的话,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现代社会,男女之间交往只会越来越多。这种交往接触的分寸该如何把握确实是个难题。

  据人民网

  男上司说下流语言

  4女子获赔220万美元

  美国是最早提出性骚扰问题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性骚扰问题反映较重的国家。美国已经有很多起因为性骚扰而给予赔偿的判例。其中有4名加利福尼亚妇女因为在工作时经常受到男上司和同事利用低下下流的语言、玩笑和触摸等手段实施的性骚扰,提出赔偿要求后得到22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一位获得了130万美元的赔偿。这场性骚扰赔偿协议的成功与美国司法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强硬态度有直接关系。

  妻子屡遭性骚扰

  博士痛打党委书记

  获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并在浙江大学做博士后研究的刘四新,在2009年春节前痛打了时任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党委书记的张仲林。在这背后,是刘四新无意中发现的一条短信,使他得知了妻子遭遇了“性骚扰”的难言之痛。他的妻子当时在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任某处副处长。拳脚相向之后,刘四新得到张仲林1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也“得到”了敲诈勒索的罪名。判决生效后,刘四新及家人不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刘四新的弟弟说:“我哥刘四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张仲林性骚扰我嫂子达两年之久,理应作出精神损害赔偿。”

  各地如何应对性骚扰

  陕西:吹口哨抛媚眼属性骚扰,可能被投诉。

  江西:随意给女性发“荤段子”可能吃官司。

    ===============================================================================

    “性骚扰”在我国有法律上的专门规定:

    2005年,全国人大将“性骚扰”正式写入法律。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的“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对“性骚扰”有法律上的专门规定,不过显得笼统,没有详细的多个条文规定,操作性稍显欠缺

    对“性骚扰”说“不”后的尴尬:

    1.男人如果被骚扰,无处诉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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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女人鼓起勇气诉诸法律,无证据被反咬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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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即使胜诉赔偿额只有几千元 心理创伤更是难以治愈

     在国外,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很高,但是我国的赔偿额非常低。如果是民事诉讼,受害人还有可能得到赔偿,但很低,一般只有几千块钱,而性骚扰和强奸等对女性的性侵害,与身体所受的伤害相比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更大,甚至是终身的,这么低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这样既没有补偿员工所受到的伤害,也没有起到对施害人的威慑作用。[详细]

    我们需要法律保护权利,更需要可操作性的规章流程:

    规定雇主责任并非遥不可及。先且不提欧美国家的公司可能为性骚扰官司做出巨额赔偿,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进行《性骚扰防治法》的立法工作,规定了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如果机关、部队、学校、机构等处理机构内的性骚扰事件有不当作为,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大陆也有大量外企和跨国机构,内部也按照国外的惯例,设置了性骚扰的内部投诉和处理机制。在被撤销前,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也在协助企业内部建立性骚扰防范机制方面做出了有价值、可操作推广的实践。[详细]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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