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下月起实施 明确性骚扰定义 建议多用开放式办公室
新版《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首次明确:
妇联有权为受侵害的妇女向相关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
细化了对性骚扰问题的相关规定;
赋予夫妻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联名登记权;
家庭暴力首办责任制。
文/记者黄蓉芳 通讯员穗妇宣
“妇联只要接到女职员受到性骚扰的投诉,不管是否属实,都会对该单位发出书面意见书,要求相关单位或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比如,将领导或老板办公室的木门改为玻璃门,将受骚扰下属调离该上司部门等。”记者昨日从由广州市妇联、广州市文明办联合举办的“第二届羊城家庭文化节”开幕式上获悉,重新修订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实施。
职工方有权要求在合同中约定预防性骚扰
“新版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把性骚扰的上位法前所未有地进行了细化。”市妇联主席李建兰介绍,《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已经实施了13年,去年经市人大重新修订,并将于今年的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要求,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李建兰说,新《规定》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职工方有权要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
妇联为受害者发出维权意见书是全国首创
“当然,职场性骚扰很难取证,但只要妇联收到了女职工的投诉,不管事实是否成立,都可要求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制止。”李建兰说,妇联有权为受侵害的妇女向相关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这是新规定的最大亮点,也是全国首创。“不管是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不管国企还是私企,只要有投诉,妇联都有权出面为妇女进行维权。相关部门、单位或企业收到妇联的维权意见书,必须及时回复,并一定要采取措施。”
李建兰说:“我们会要求相关单位或企业采取具体措施,比如,很多企业的领导都是一个人一个办公室,关上门,就是一个密封的空间,外面的人什么也看不见。如果我们接到了该领导对女下属性骚扰的投诉,我们就会要求将领导的木头门改成玻璃门;不管男上司对女下属的性骚扰是否属实,我们都会要求将这名女下属调离该男上司的部门;此外,我们也建议多用透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
新规新亮点:
家庭暴力首办责任制:
《规定》要求,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己或委托别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或者向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会、妇联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其他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及时救助、调解或者处理。总之,妇女求助的第一个单位必须进行处理。
夫妻之间可互查财产:
《规定》还“赋予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联名登记权”,“只要持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就可以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
职场女性说法:
在天河区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的白小姐:
老板办公室的门改用玻璃门是一个不错的建议。虽然,我的老板为人比较正派,我也从来没有遭遇老板的性骚扰,但每次去老板办公室接受工作任务,一般都会关上门。我一听那门“砰”的一声关上,就会浑身不舒服。因为门一关,就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空间,一男一女处于这种状态,非常尴尬。
在白云区一家小公司上班的张小姐:
我就曾被我的前任老板在办公室里性骚扰过。以前工作的公司在一栋民居里,是一套三房两厅的房子。老板经常以交代工作为由,把我叫进由主卧室改成的办公室里,还无所顾忌地在我身上摸来摸去。如果是在一个开放式的办公室里,有很多其他同事“视线”监督,老板就不可能那么放肆。
他山之石
专设女性车厢 防“电车之狼”
印度:四大城市开通“女士专列”
印度铁路公司在四个最大的城市开通了8列专为女性准备的通勤列车,唯一能够登上专列的男性只有司机。
日本:东京地铁专设女性车厢
从2005年5月9日开始,东京地铁公司在早晚上下班的高峰时间开通了10列设有女性专用车厢的列车。
墨西哥:开通女性专用公交车
2008年,为保护女性在交通高峰时段免受男性骚扰,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开始运营女性专用公交车。 (来源:广州日报)
“性骚扰”在我国有法律上的专门规定:
2005年,全国人大将“性骚扰”正式写入法律。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的“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对“性骚扰”有法律上的专门规定,不过显得笼统,没有详细的多个条文规定,操作性稍显欠缺。
对“性骚扰”说“不”后的尴尬:
1.男人如果被骚扰,无处诉苦?
2.女人鼓起勇气诉诸法律,无证据被反咬一口?
3.即使胜诉赔偿额只有几千元 心理创伤更是难以治愈
在国外,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很高,但是我国的赔偿额非常低。如果是民事诉讼,受害人还有可能得到赔偿,但很低,一般只有几千块钱,而性骚扰和强奸等对女性的性侵害,与身体所受的伤害相比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更大,甚至是终身的,这么低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这样既没有补偿员工所受到的伤害,也没有起到对施害人的威慑作用。[详细]
我们需要法律保护权利,更需要可操作性的规章流程:
规定雇主责任并非遥不可及。先且不提欧美国家的公司可能为性骚扰官司做出巨额赔偿,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进行《性骚扰防治法》的立法工作,规定了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如果机关、部队、学校、机构等处理机构内的性骚扰事件有不当作为,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大陆也有大量外企和跨国机构,内部也按照国外的惯例,设置了性骚扰的内部投诉和处理机制。在被撤销前,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也在协助企业内部建立性骚扰防范机制方面做出了有价值、可操作推广的实践。[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