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1月20日电记者赵文明阮占江通讯员胡淋伟今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谢光祥受贿案一审宣判,谢光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期间,谢光祥利用担任湖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局长以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事故处理、证照办理、设备采购、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收受邹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9.9万余元。
法院认为,谢光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亲属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谢光祥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全部赃款。谢光祥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包括当时尚未被掌握的部分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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