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迁从此走进历史
学者表示: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是依法行政的体现,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
孙艳敏
2011年1月21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从这一天起,行政强制拆迁走进历史。当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网友表示,这标志着行政强制拆迁从此作古,我国又向依法治国迈进了一大步。
1月22日,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条例》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有两点意义。第一,保证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毕竟是由位居第三方的法院审查、判断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第二,使得行政机关特别是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从强制拆迁中解脱出来。因为房屋征收部门、拆迁补偿部门如果直接介入强制拆迁的话,难免会发生‘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情形,可能使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也可能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引发很多纠纷。所以,这是一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纠纷屡屡见诸报端。2010年,媒体就报道多起暴力强制拆迁事件,比如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内蒙古呼和浩特拆迁通知附子弹事件、广西北海银滩强制拆迁事件、河南强制拆迁荒野抛人事件……虽然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仅为0.2%左右,但这些少数恶性事件却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但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干群关系,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
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但是,在实践中,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的并不多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的北京大学法学院五名学者之一——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让法院裁决是否拆迁,这是一种理性的回归——所有的强制行为,都应该由法院裁决。”
许多学者对此表示赞同。他们认为,政府是征收主体,如果既决定征收补偿,又决定强制拆迁,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法院,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中立、超脱。所以,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是依法行政的体现,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
有网友认为,尊重法院在强制拆迁方面的裁判权,是政府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深得人心之举。这样做,不仅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公正公平,更维系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深厚感情,能够更好地体现党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
在谈到强制拆迁问题时,姜明安表示,拆迁是城市化建设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强制拆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从公民权益的保护角度看,要尽量减少强制拆迁,尽量避免强制拆迁。他认为,强制拆迁要坚持比例原则。这里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必要性原则。没有必要强制拆迁,可用其他办法解决的,不采取强制拆迁的方式。二是妥当性原则。虽然是必要的强制拆迁,但是对当事人的补偿、安置要妥当、适当。三是最小损害原则。在征地、强制拆迁时,应该设计多种方案进行比较,哪一种方案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最小,就采用哪种方案。
据了解,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网友们表示,这些行动,无疑表现出政府对民意的充分尊重。
《条例》的出台,让人们看到国家规范强制拆迁行为的决心和信心。在对《条例》表示欢迎的同时,不少网友也表示,立法只是基础,实施才是关键。立了好法,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样才能造福于人民。在以后的强制拆迁过程中,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依照《条例》办事,不再有流血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