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照片
编者按12月4日9:00-9:40,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9:40-10:20,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国内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著名社会学家单光鼐做客强国论坛,以拆迁问题的破解之道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摘要: 但如果当时的执法人员确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施救,当然构成失职,构成不作为违法,甚至构成渎职犯罪。
“同情弱者”在通常情况下就是良知和正义的体现。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都不能无视网络舆论。
“钉子户”要进行合法的违规,不能采取以暴治暴的手段,这样的话不会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的话你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更大的损害。
现在网络的舆论、媒体的舆论形成了强大的谴责、批评的声音,现在还环顾左右而言他,这个怎么行呢?
访谈全文 “钉子户”要进行合法的违规,不能采取以暴治暴的手段
[主持人]: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关执法局在对一处所谓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的时候,被拆迁的女业主唐福珍为了抗拒暴力拆迁保护自家三层楼房,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执法者忽视对公民的生命权的高度关注,也引发了对拆迁问题的深层思考。
今天我们邀请了两位专家对此进行访谈,其中9:00—9:40,为北京大学宪法与新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与网友交流时间。9:40—10:20,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国内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著名社会学家单光鼐先生与大家继续交流。首先请姜明安教授与网友打个招呼!
【姜明安】:大家好!我是北京大学宪法与新政法研究中心的姜明安,欢迎大家跟我一起对话。谢谢大家!
[网友mztyhao]:当地政府认为女业主唐福珍的做法是“暴力抗法”,你认同吗?到底是暴力执法还是暴力抗法?
【姜明安】:我不在现场,不好说。如果只是自焚,似不能认定“暴力抗法”,如果其用暴力伤害执法人员,即使是违法执法的人员,应可构成“暴力抗法”,如果是执法人员用暴力伤害她,她用暴力反抗,则属正当防卫。要特别说明的是,我是法律学者,只能讨论法律问题,对事实问题的认定应以证据说话。
[强国一派]:成都女子唐福珍自焚时,竟然没人去救,当地政府是不是一种失职?是不是也反映了我们这个社会对生命的漠视?
【姜明安】:我不在现场,不知当时的情况,不好下任何结论。但如果当时的执法人员确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施救,当然构成失职,构成不作为违法,甚至构成渎职犯罪。如果当时唐自焚时有其亲友在场不采取有效措施施救,也是应该受到严厉谴责的,其行为属严重道德缺失的行为。无论唐自焚出于什么目的,无论唐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即使是坏人、恶人,在唐实施自焚时,在场的任何人都有施救的义务。因为生命权高于一切,无论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都不能构成其漠视生命权的借口。
[网友杜康]: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层出不穷,您认为如何才能维持这个社会的稳定呢?
【姜明安】:现在要解决社会这些问题,首先要搞清楚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就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只有认清楚根源,医生把这个病认清楚了才能对准下药。现在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来看有这么几个方面:(1)现在正在体制、制度改革。这个改革过程中间的利益关系,各种群体的利益可能就会进行调整,在整个过程当中就会发生很多矛盾和问题,那产生这样的原因就必须通过法律来矫正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关系。
(2)政府对腐败现象,甚至有的腐败现象已经达到了老百姓忍无可忍的程度,这个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所以说我们要必须下大决心和力气治理腐败,我曾经在11月3号《检察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我11月5号在《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文章,就是专门讨论如何治理腐败,如何改变我们体制、机制、制度的问题,这个有兴趣的网友可以查一下这两篇文章。
(3)由于各种制度、机制不和谐,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鸿沟越来越大。在这个方面也有些他们的劳动、智慧造成的,他不是靠自己的劳动、智慧,他是靠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比如说拆迁、征收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有的时候土地征用的价钱很低,可能用很少的钱收的地,但是卖出去的时候已经搞了几十倍了,这样的话老百姓就很不满意,也容易产生社会的不稳定。还有暴力拆迁、暴力征用,或者是暴力抗法等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国家也在福利制度、医疗制度方面,给老百姓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福利,解决他们这方面的问题。我觉得影响这方面的因素是很多很多的,解决的办法也很多。我觉得这三方面的问题和三方面的办法值得我们认真的思考。
[网友杜康]:如何形成一种大家都接受的机制来解决拆迁的问题?
【姜明安】:大概是从这么几个方面来说:首先我们要区分根本利益的拆迁和商业利益的拆迁,如果开奥运会期间拆迁等等,要和这个拆迁区分开来。这个拆迁的条件、拆迁的标准、拆迁的城市都应该有所区别。如果是效益拆迁不应该由政府采取强制的道路,你不能够采取强制,他不一定要把这个土地、房子让出来,那你就不能强制拆除,要让他自己让出来。如果真正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说为了北京的奥运会,这个拆迁是为了根本利益拆迁的。
第二,我们一定要修改2002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要把这个《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与《物权法》法治的精神和要求统一起来。如果政府拆迁,拆迁人往往是企业或者是开发商,他们很可能采取野蛮的手段来对付被拆迁人,现在有很多案子都是这么发生的。如果让他们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去拆迁,应该是由政府来组织,政府来监督,不应该把拆迁权给有利益的人去拆迁,那不出问题才怪呢?再一个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也应该由政府进行组织,由专门的拆迁公司来进行拆迁。
现在政府的拆迁如果发生了矛盾、发生了问题,老百姓有意见,或者是对安置的问题有意见,应该由法律进行裁决。现在政府拆迁由政府自己来裁决,这个是违反了基本的正义,也是违法法律正当的程序。现在我们裁决是由政府来裁决,那这个利益之间自己要裁决,自己要执行,应该是有利益关系的不能进行裁决和执行,可以由其他的第三方来进行裁决,这个是我们的体制、机制出现问题。
第三、我们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存在问题。整个标准是太低了,像城市拆迁,你把人家的房子拆了,你给人家一千块钱、两千块钱,或者是三千块钱。但是如果是盖好房子了以后,这个房子就卖一万了,而且拆的时候是一层,但是盖的时候还盖20层、30层,所以说这个跟付给被拆迁人的钱就太不成比例了。还有政府卖的地基就卖的很贵,也导致了现在补偿的价格过低。
第四、现在我们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来监督。现在给老老实实拆迁的人比暴力抗法拆迁的人的价钱多个三四倍,但是老实人也吃亏,他也不干,最后他也闹起来了,这个社会也不能稳定,所以说我们应该用法律来裁定。
还有就是如果老百姓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很多法院都不受理,或者是受理也不能得到根本的控制。因为法院都被打了招呼,很多案子都不受理,这样的话老百姓只能闹事。而且领导干部也不是按照法治的办法来解决问题,这个也是很矛盾,解决了一个的人问题,可能引起四个人的问题,解决了四个人的问题,可能引起几千人的问题,所以说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在这个问题至少在四个方面存在问题,也从这四个方面来着手解决。
[网友xzjuli]:请问两位专家,该如何正确区分合法维权与“钉子户”关系?
【姜明安】:这个合法维权和“钉子户”,它不是矛盾的概念,它也是合法维权。他这个是不是用运用法律的手段,在法律的范围内来进行维权。刚才讲如果假如开发商确定他拆迁的时间是很不合理的,或者是给他的补偿的标准是很低的。或者是拆迁的手续不齐全的,他可能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者是还有一些其他的手续没有办,或者是拆迁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样的话我就要在这里,你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我肯定不搬。
还有就是为了根本利益的拆迁,有一个时间限制在这里。要开奥运会或者是世博会,即使有这样的问题,政府确定下来时间了,你在这个时间里即使有问题,也要拆迁。如果不拆迁的话,根本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个就是违法违规。这样的话你可以打110,如果他对你进行暴力拆迁的话,你可以提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你可以在很多法制的渠道进行解决。
如果是开发商为了开发利益拆迁,比如说他两三个月就让你走,甚至是房子都没有给你安排好,这样你不能说我是“钉子户”,即使我是“钉子户”,我也是合法的违规,你必须要给我一个地方。现在我一分钱都没有,这些问题你没有给我解决,所以这个“钉子户”和合法维权的关系,就是我们要区分清楚,“钉子户”不一定都是违法的,“钉子户”也有一些是合法的,但“钉子户”如果是遇到了根本利益大于你的私人利益,这种情况你受一些委屈,你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或者是其他的救济来解决问题,那你不能赖在那里不走,你就是违法违规。如果是违法违规的话,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政府也会根据法律来采取强制措施,来强制拆迁你的房屋。
如果你用暴力来抵抗,政府也可以对你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甚至你可以造成犯罪、违法都是有可能的。所以说“钉子户”要进行合法的违规,不能采取以暴治暴的手段,这样的话不会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的话你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更大的损害,比如说自己的生命已经搭进去了,这个是没有必要的,也是很不值得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单光鼐照片
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都不能无视网络舆论
[网友龙庆]:请问物权法是否可以保护居民在拆迁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姜明安】:我觉得《物权法》现在还不能保证公民拆迁的利益。因为《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的标准、安置的标准,还有救济的途径,现在《物权法》都没有做出这个规定。《物权法》只是简单的说,你应该申请补偿。《物权法》第42条,征收单位对拆迁房屋应该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来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条件。就这么一两句话是很不具体的,到时候可以拿着《物权法》对抗拆迁,但是它是解决不了拆迁的问题。所以说要解决这个问题,还应该制定《房屋拆迁法》、《土地征用法》,应该规定拆迁的条件,是根本利益拆迁还是商业利益拆迁,还有拆迁补偿的标准,安置标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发生矛盾的时候,解决的途径,就是由谁来解决,要通过司法或者是第三方(没有利益的第三方)来裁定。
还有救济的途径,所以说要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要全国人大或者是人大常委会来制定《拆迁法》,它应该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还有应该制定土地征收法,来解决农民的利益。如果没有这些法律,单靠《物权法》的规定,是不足以保护被拆迁人,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利益的。
[非如此不可]:对于真正的“钉子户”,应该如何对待?
【姜明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在这里就称“钉子户”吧,但这不是法律用语),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强制执行,我国目前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但尚未通过,根据该法三审稿,强制执行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一)事先向“钉子户”发出催告书,告知其履行期限和他所享有的权利;(二)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书,向“钉子户”详细说明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执行时间,以及他的救济途径;(三)将强制执行决定书交付该“钉子户”;(四)如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导致人员死亡),可中止执行;(五)除紧急情况或当事人同意外,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节假日实施;(六)行政机关不得对“钉子户”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钉子户”履行。这是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网友远文]:网络舆论是不是存在“同情弱者”的倾向?如何防止民众的情绪影响法律的判决?
【姜明安】:这要从两个方面看:第一,网络舆论通常能反映多数民众的良知,表达正义,“同情弱者”在通常情况下就是良知和正义的体现。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都不能无视网络舆论;第二,对网络舆论也需要加以引导,防止情绪化,防止“多数人暴政”,民主需要法治制约,民众激情需要法律规则、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去中和。至于法官判案,他们当然不能跟着舆论走,但也不能完全无视舆论,完全不受舆论影响,法官不能在真空中生活,在真空中判案。当然,法官虽然受一定的舆论影响,但法官的判决更影响舆论。我们应该尽可能营造一个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生态环境。
[网友再见!阿根廷]:成都官方有没有可能动用手中权力封锁对该事的讨论?
【姜明安】:在现代信息社会,任何官方即使有动用权力封锁此类新闻事件的心和胆,也没有封锁此类新闻事件的术和力。再说,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明确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否则,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可责令他们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还可对他们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其法律责任。
[网友灌水2009]:群体性事件是不是都涉及到政治诉求?政府对群体性事件过于紧张,你觉得有必要吗?
【姜明安】: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绝大多数因当事人经济利益或其人身权、财产权被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而引起,直接源于政治诉求的不多。当然,任何群体性事件都会产生政治影响,政府对之加以重视是应当的。作为执政者,必须了解民情、体察民情。随时随地解决民众的困难和问题,尽量避免或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是,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政府也不必过于紧张,而应该冷静应对,依法解决事件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变“坏事”为好事。对此,最重要的是执政者不要过于看重“乌纱帽”,生怕群体性事件影响了自己的升迁,一有风吹草动,就打、压、堵,这样可能适得其反,本来可以避免的群体性事件也给你逼出来了。
[09:55]
[网友十一月四日]:近年群体性事件增多,你觉得是什么原因?面对群体性事件,政府应该如何妥善处理?
【姜明安】:这个问题很复杂,三言两语说不清楚。简单说来,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有三:其一,体制转轨导致各种利益机制的重构,不同利益集团的竞争、博弈日趋激烈;其二,城市化导致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不断升级,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有时得不到保障;其三,一些官员滥权、腐败达到过于嚣张的程度,以致老百姓忍无可忍。解决之道亦主要有三:一是通过民主、法治构建公开、公正、公平的博弈平台,各级人代会必须改革和完善;二是建立健全保险、福利制度,缩小穷富差别,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方面,补偿安置等标准要向弱势群体利益倾斜,给他们让点利,至少不要让他们太吃亏;三是下大决心治理腐败,力争尽快推出一些力度大的措施,如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公开制、权力制约监督制等。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权力制约和反腐败机制,可参看我11月3日在《检察日报》上的文章和11月5日在《南方周末》上的文章。
[网友想唱就唱]:嘉宾,拆迁引起的冲突经常发生,要根本解决类似问题,你有何办法?
【姜明安】:这个问题我与“十一月四日”网友已讨论过。
[网友丛林漫步]:姜教授,如何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姜明安】:办法主要有四:一是完善法治,如行政程序法,制约和规范公权力;二是加强公民社会的建设,公民应建立起各种自己的社团、组织,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和加快公权向社会转化的进程;四是公民要提高自己的素质,要多学点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维权。
【姜明安】:谢谢各位网友今天跟我进行交流,如果是有什么问题,通过人民网我们可以继续进一步进行讨论。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姜明安教授,接下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国内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著名社会学家单光鼐先生将继续与大家交流。欢迎参与!
【单光鼐】:网友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有机会和大家谈一谈成都金牛区发生的暴力拆迁的问题。
[网友巽雷]:请问嘉宾,成都将自焚的拆迁户定位暴力抗法您赞同吗?是不是他们违法在先啊?
【单光鼐】:我不赞同,我认为应该定性为暴力拆迁引起的事情。我有这样一个认识,这个事情应该讲最初是由暴力拆迁开始,引发暴力抗拆迁,继而演变为自虐式暴力的自焚。
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用了一个词“惨不忍睹”,我看了这个事情以后,我感觉到很震惊。真的,令人痛心疾首,我也感到非常的愤怒,在21世纪,党中央政府多次号召要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三令五申,有各种各样的规定、有各种各样的说法为什么还发生这样的事情?而且中央早就讲过,我们要怎么样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怎么样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等等等等,这些都是中央明文明令规定的,为什么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单光鼐】:现在讲业主唐福珍、胡昌明是暴力抗法,我认为最早是城管执法局搞起来的。天还没有亮,凌晨四五点钟偷偷摸摸的就开始了,如果是正大光明的话,为什么不白天进去呢?说明还是心虚。另外准备了救火车、救护车、机械化的大型设备,人员是穿着迷彩服、拿着盾牌、钢管动手,这不叫暴力叫什么?而且你拆的时候,人家已经拿着汽油了,你不想办法处置,还继续拆。把人从一楼逼向二楼,从开始强制拆迁到最后女业主的自焚可以看出来是暴力拆迁。城管执法局不是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你说你前面有什么什么,那些都不用讲了,后面肯定会调查和披露出来。1996年你说人家是违法建筑,但是1996年人家都建成了,你过去还给了人家这样那样的荣誉和头衔,说人家在当地做出了经济的贡献。后来关系怎么僵化了,外面还看不清楚,但是这里面有很多的潜台词,这个路现在怎么“弯”起来了呢?
现在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所以我说首先他们现在还不承认是暴力拆迁。如果不承认这个东西的话,我认为他后面的问题就根本没有办法跟他谈。如果现在还一味的责怪自焚的这一家人,我认为显然是不公道的。
[网友强国一派]:成都女子唐福珍自焚时,竟然没人去救,当地政府是不是一种失职?是不是也反映了我们这个社会对生命的漠视?
【单光鼐】:当然了,人家两次泼汽油,到最后点火,中间有一个时间。有人说是10分钟,可能不一定准确,但是肯定有一个时间段。如果我们不强制性的拆,人不要再进行打斗了,这个是第一步。第二步是赶快上去救人,不要让人点火。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赶快果断的去救人,听说现场还有指挥。这种情况下你惟一的要尊重的是人的生命。去年刚刚发生地震,把人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对人的价值的尊重提到多么高的高度,温总理在现场都讲1%的希望要100%的努力去抢救生命。是提到这个高度去认识的,现在你还是在地震区的周边环境里面,再一次发生这种漠视生命,不把老百姓的生命当回事儿,我就是这样评价这个事情。不管是要挟或者是什么,人家已经两次泼汽油了,你就应该果断的停下来。
我认为这个城关局长停职是太轻了,他是直接现场操作者
[网友强国一派]:城管局长停职,这件事情是不是处理太轻了?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是不是缺乏诚意?
【单光鼐】:我认为这个城关局长停职是太轻了,他是直接现场操作者。从前天(2号)媒体报道他的说法,完全缺乏自省,自己反思自己哪些不合适。还一味的责怪业主,首先当时在现场,他的处置是严重的不当。另外一个是也缺乏对自己问题的认识,他这个停职是很轻很轻的,这个不能叫处置,咱们的问责制里面没有这个。五种办法、七种情况根本就没有这个处置。
第二个,我认为到现在为止金牛区还缺乏诚意,扭扭捏捏的好不容易昨天做出了这么一个说法,让执法局的局长停职,何必再扭扭捏捏,已经出了很大的问题了。我们应该干干脆脆、痛下决心、痛痛快快的反省自己工作中的失误,现在已经造成了这么大的社会反响。现在网络的舆论、媒体的舆论形成了强大的谴责、批评的声音,现在还环顾左右而言他,这个怎么行呢?我认为金牛区到昨天为止这个说法没有深刻的认识,没有诚意,他们没有对这个事情做一个深刻的反省。还有最根本的是,我们脑袋里面是不是有党中央多次号召的以人为本、科学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公平和效率的平衡等等等。是不是真正做到我们所作所为都从老百姓考虑、从最关心、最切身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不是从大局考虑?
前不久温家宝总理在南京还讲到,“我们今年是一个中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当然也是我们在逆境中从容应对、攻坚克服、经受考验的一年。”现在看来金牛区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经受住考验,明显的前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明显的和党中央所要求的是不一致的,甚至是背道而驰的。
[网友人民在哪]:请问专家,物权法和城市管理条例哪个法大,物权法是不是一纸空文?
【单光鼐】:这是我们法律上的缺陷和不周到、不严密。应该讲是《物权法》比拆迁条例大,一个是上位、一个是下位的问题。国家的大法是《物权法》,但是我们的拆迁条例从2001年搞起来以后,2004年宪法也修改,2007年《物权法》颁布开始实施,但是现在老是“打架”。现在我认为应该通过唐福珍这个事情,应该深刻的考虑从上到下,社会各界深刻的反省,怎么样提供一些更好的建设性意见,让全国人大对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不完善的地方给予重新的审视和修改。影响明显以《物权法》规定,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现在各地发生的事情,今年已经够触目惊心了。
11月媒体披露出来的上海有一个潘蓉,现在又出了一个唐福珍的事情,还有贵阳的事情,还有前几年所发生的事情,还有一个是女校长在楼顶上抵制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等等。现在我发现我们老百姓是走投无路了,这个问题已经够严重了。我通过今年的群体性事件,我说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感觉到我们社会问题是明显的增长,今年影响比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已经连续发生了很多,因为网络舆论引起的社会事件很多。就是说网上、网下都有很多这样的事情,说明我们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感觉到这个紧迫性、现实性就有必要重新的审视《物权法》和拆迁条例之间的矛盾,他们不相匹配,而且甚至于抵触的问题。
既然有这个社会问题出现了,那就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怎么样把这个法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起来。要不然这样的话,这个社会冲突真的就没完没了。[网友余乐]:您觉得唐福珍事件拆迁的定价合理吗?
【单光鼐】:说到这里我就想说了,“钉子户”的出现有很多种情况。但是有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我就认为补偿费的标准由谁来定?怎么定?定的这个标准是依据什么东西?我看了很多个体事件、群体事件,要么开发商、要么地方政府,定的标准是用比前几年当时的多少钱,按照现在物价给一点补偿,这个标准远远低于现在的市价和现实的情况。
第二个矛盾就是没有做到让第三方独立、客观、准确的评估这个财产到底值多少钱。往往是政府包办或者是开发商说多少就是多少,这个标准不对,没有一点公信力。让人觉得你跟开发商是勾起来的,我们很多个体事件也好、群体事件也好,往往是地方基层政府跟开发商勾起来搞出来的事情,在大城市里面,特别是涉及到拆迁的问题这种问题就太多太多了。我就觉得如果今后要评判财产拆迁怎么样补偿,那应该要找第三方来评估,而且这个第三方有资质,并且要做到公正、客观。对住宅的结构、朝向以及它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等等来综合的考虑,来制定出一个标准来。
第三个是谈判。凡事都要有一个谈判,都要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我们不要光一味的责怪老百姓里面有“钉子户”,有漫天要价的情况,这个情况有。如果你真正做到了让第三方客观、准确评估出来这个房子、建筑物值多少钱。另外一个你这个标准又合适,我想道义一方是站在这一边,如果你不能做到这一点,甚至还心怀鬼胎,甚至还有自己的功利的目的,还有寻租谋求自己私利的话,那永远都会有大大小小的“钉子户”抵制甚至是抵抗。这个在拆迁里面我们看到的太多了,今后要调这个结构,现在城市化过程搞起来,如果把社会矛盾搞的这么大,我觉得显然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东西。
我认为成都的定价不合理。前几年对方说出800万,他又给出了一点钱,到了200万,但是他是以前几年的价格标准来算的。上海这个也是按照800块钱来算,你现在上海的房子多少钱?不管是地区差异,或者是交通便利的地段怎么样,但是也不至于那么便宜吧,显然要参照过去的成本,还要兼顾现在实际使用的价值这样来算,我认为是这样的一种评估。
[网友远文]:网络舆论是不是存在“同情弱者”的倾向?如何防止民众的情绪影响法律的判决?
【单光鼐】:我认为我们应该看到社会的一个现实,我们现在的社会存在着两个最大的短板。第一个是贫富差异很大。第二个就是因为贪腐引起的官民矛盾,这个对立引起的矛盾也非常的激烈。看到这么多的群体性事件,我感觉到这两点是大家在网上或者是社会上反映最多的问题。所以在网络里面,有这种同情弱者的情绪表露,甚至还占到相当大的比例。
现在网络上如果有谈到贫和富之间的问题的话,那肯定是站在穷人一边,站在贫困者的一边。像杭州飙车案,马上看出来说是“富二代”,网络的舆论整个就站在弱者这一边,站在穷人这一边,谴责“富二代”的张狂。还有邓玉娇案,大家马上就站到她的一方,所以说涉及到贫富的问题、官民的问题,网络的舆论基本上是站在老百姓这一边,站在穷人这一边,这个事实是谁都否认不了的。
我认为这个应该从网络这个存在的事实里面,反过来我们深刻的反思我们现实社会当中存在的深刻矛盾和问题,这样才能得到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因为网络上流传的这些东西,实际上是现实生活的一个反映。
还有一个我们怎么样防止民众的情绪影响法律的判决。我在想,不管你网上也好,现实里也好,不管是虚拟世界还是现实世界里,我们所有的人都要以法律为重,所有的人都要按照法律来办事。但是网络上形成一个公众的事件以后,往往会形成一种排山倒海,或者是如波涛汹涌的舆论浪潮。往往有可能影响或者是左右,甚至给他做出一种道德评判,或者是道德评价出来,这个也难免。这就要求我们执政者怎么样把握这个情况,最近我看到有一个律师为重庆打黑里面某一个案子的辩护词,结果在网络上遭到了很多网民的一种批评甚至谩骂,或者是给他很多负面的说法。
但是法学家说,他们说这种话的人,可能还不懂法,或者是对法律的知识比较欠缺。这个老先生是一个相当冷静的态度,他说如果以法律为准则我该怎么说,我就怎么说。我认为我们执法者首先还是要有这个东西,我们过去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我们对网络上的情况,也只能说是代表一种民意、代表一种情绪,我们怎么样把这个案件做到既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制度安排。另外一个方面也尽可能在两者之间怎么样找到一种平衡,我感觉应该是这样。
[网友猫地湾]:嘉宾好:暴力拆迁时有发生,你认为其真正的原因是什么?
【单光鼐】:我们为什么出现暴力拆迁?我想有这么几个东西:(1)制度安排上有问题。就是《物权法》和《拆迁条例》的不匹配、矛盾、冲突,这个制度安排有缺陷。
(2)改革开放30年,老百姓维权的意识,对自己权力的这种捍卫意识越来越强烈了,过去不意识到这个问题,还没有认为是不公平,但是经过改革开放30年,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老百姓维护自己权力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越来越鲜明,而且要求越来越迫切。我只要是合法的财产,那我就要捍卫,这个跟过去有很大的差异。
(3)我们的执法者现在还是采取老的一套做法,就是像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里面,党中央提出的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很不相适应的。有些干部就认为我说这个价码就是这个价码,你不同意也得同意,就是我说了算,没有谈判的意识,没有跟老百姓平等的问题。如果开发商跟业主发生矛盾的时候,我政府只能充当裁判者,而不能偏袒某一方。现在很多政府都是土地财政,没有起来的收入,只有靠卖土地来增加当地财政收入,如果是这个事情的话,就会永远不断的出现这种强制性的拆迁,我认为这个跟他的执政理念有关系。
(4)对像城管这样的部门,他主体的合法性,或者是他执法的合法性,我认为都应该值得深刻的考虑。
[网友青山应如是]:嘉宾,您认为城市拆迁中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什么?如何平衡政府、开发商同拆迁户之间的利益?
【单光鼐】:首先我倒着讲,如果谈利益是一个最根本的观念。谈利益就要理性,就要充分的考虑对方和我这一方、和另外政府一方几个利益的问题,就是寻找利益平衡的问题,说白了就是怎么样讨价还价的过程,其实就是这样,没有说赢家通吃。但是现在就是赢家通吃,所以说矛盾百出。真正要把这个事情和谐下来,那就让开发商和业主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找到一个合适的价格。
这个在发达国家里面有这种情况,一个高楼大厦旁边立了一个破旧的小楼和房子,那就是谈不拢,人家摆在那里,那你无可奈何。但是我们现在谈不拢就是强拆,如果仅仅是业主和开发商,政府就当一个裁判,怎么样在政策上让双方感觉到是公平合理。
如果是三方的话就更要公平了,但是现在往往是开发商和政府双方至少是默契,或者是达成协议共同对付业主,共同对付这些弱小的碎片化或者是原子化的业主,把大部分的弄走了,先走的给一点钱,后走的怎么着。甚至拆迁公司很多情况下还没有资质,还不合法,甚至找一些社会上闲散人员或者是无业的人,他根本谈不到执法的问题,怎么样依法办事的问题了。以致于在城市拆迁里面问题多多,就是这样的。
[网友强国老虎八世]:请问嘉宾,综观今年群体事件的发生,在程度上是否有愈演愈烈之势?有哪些因素促成事件的发生?以及回答网友杜康:应该如何妥善处理?
【单光鼐】:这个群体性事件为什么这几年越来越多。我们通过看到很多群体性事件调查以后,我感觉与我们经济增长的模式有很强的相关性。比如说我们的工业化、城市化搞起来那就导致出现了大量的农民进城,要占用农民的土地所以说就向农民整地,那这个问题就起来了。要城市改造、城市化那拆迁也就搞起来了。
我们地方为了拉高自己的GDP,要弄经济的发展,要把经济拉起来,仰仗于重工业和化工业,那对环境的问题、资源的问题就出现了。所以说出现了矿山和群众之间的纠纷,环境污染,化工厂、农药长、石化工业的厂子,还有前几天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厂等等这些环境污染的问题又出现了。
我们反过来看,这几年反映群体性事件比较多的也是这些问题,征地的问题、拆迁的问题、环境污染的问题。有数字说现在因为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占到差不多26%,这个就是1/4还要强一点。那你就可以看出来,与我们的增长模式还是有一定的关系。所以我从心眼儿里拥护中央要调这个产业结构,再像过去那样不管不顾,不管资源消耗,不管环境污染,不管社会的公平也好,或者是教育、或者是贫富差异、让当地的老百姓富起来等等,肯定是不行的。
这几年群体性事件增多,我们要把经济增长模式里面出现的很多问题、很多弊端造成了我们矛盾的不断的积累,以致于这几年的群体性事件显得多一些。
第二个也与我们的执政能力有待于提高存在很大的问题。很多地方领导不作为或者是乱作为,很多事件都反映出了我们社会治安不好、吸毒的人员增多、就学的问题、县城里面就业的问题比较突出等等这些,除了跟经济增长模式有关系之外。还有跟我们相当一部分的干部过去对这个问题不重视,比如说群众和矿山的矛盾,矿老板赚了钱就走了,但是环境污染了,地下水系破坏了,找政府他根本就不搭理你。所以说我认为一个是我们的经济增长模式,还有一个是我们干部的不作为甚至是乱作为。
当然从社会矛盾来讲,还是贫富差异的扩大。小平同志讲,贫富差异扩大以后很多乱子就出来了。如果讲群体性事件原因的话,大致的讲就是这么几个方面。
如果讲治理的话,应该讲这几年这类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还是下了不少的工夫。很多地方也做的相当的不错,应该还是挺好的。比如我举一个例子,去年的瓮安事件,贵州省委处理瓮安事件,现在感觉到他很有章法和水平。比如说我们过去讲的领导要亲身现场、要用于担当,你要第一时间到达第一现场去做群众的工作。另外一个你就事论事,你不要把成千上万的群众都上了街了,你还说是少数群众是受了别有用心的人的挑逗,这个话都不适用了,现在再用这个来处理群体性事件已经不合适了。现在就是要就事论事,来解决实际的问题。就像拆迁的问题,如果谈不拢,就继续谈,就按照法律和规定来谈,你这个问题没有谈、也没有到法院去,用法律来裁决,然后你就开始干起来,那不把这个矛盾闹激化呢?
第三个你要信息公开。这次成都的事情,当地的媒体也没有做到媒体公开。过去讲要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其实要把事实的真相走在前面,要不然就要妖言惑众,出更大的乱子。还有基层政府的领导同志是不是要自责、反省,检查自己的工作是不是做的不周到,要得到群众的谅解。还有要把这些失职、渎职的官员果断的进行处置。还有慎用警力,从去年下半年瓮安事件以来已经陆陆续续看出这个情况了。还有广州番禺的事件等等这些,现在看起来双方都比较理性,双方都在理性的互动,我认为就挺好。
前几年厦门处理的比较好,就是双方的理性互动。能够理性、平和,大家在这种情况下互动、博弈就挺好。最后厦门弄的比较好,双方没有发生冲突、打架,也没有发生打我们的警察、烧警车等等,这些事情都没有发生。在体制内外、社会各界的合力下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人大代表、大学教授提供科学依据、支持,在方方面面的合力下把这个事情平和、理性的解决了,我认为就挺好的。这样的话政府也赢了、企业也没有受到损失,群众也得到了满意的答案,这就是“三赢”。现在看到广州市对番禺垃圾焚烧厂的处理,现在双方也在理性的互动,我认为这个是应该肯定的。
最不应该看到的就是像这种什么自焚、烧警察、烧政府。我感觉政府在具体处理群体性事件方面,各地也摸索出来一些东西。今年云南也讲以诉求为中心来处理群体性事件,这些我认为都挺好的。年初贵州德江处理舞龙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个在实践中边学习、边改进工作,这个就挺好。所以说我们应该看到有处理的好的,有处理的不好,这个就是因为领导第一时间不到现场,另外一个动不动把警察推到前面激化矛盾,这个就闹出大问题来了,就不好了。
经过这一年多的时间,看出执政能力是参差不齐,有的很好,有的确实不怎么好。像德江那个在实践里面边学习、边改进工作。像云南的以群众诉求为中心,这些都是有针对性的工作,还有去年贵州省处理瓮安的问题,就比较有章法、比较得体。但是最不好的就是石首,这个是我们干部认真考虑的问题,也不是像金牛区这样去蛮干,那一定是把这个事情闹的越来越糟,现在金牛区还扭扭捏捏,不检查自己在处理这个问题里面的失误、不当,那最后总归要遭到社会舆论一致的谴责。
现在看起来舆论的压力已经够大了,还不琢磨自己哪些方面不合适,还纠缠着对方怎么怎么样,还在坚持对方是暴力抗法。所以我说你暴力拆迁开始,引发了反暴力拆迁,最后引起了自虐暴力式的自焚。我感到最痛心的是,前面有张海超开胸验肺,后面还有孙中界断指表明自己的清白,这就有了唐福珍的自焚,这个是我们执政者应该考虑的,我们确实要认真反思、思考。如果我们再不是这样的话,再这样一味强调自己的正确,还说人家是暴力抗法,你没有暴力拆迁,人家能暴力抵制呢?而且人家是从一楼退到里面去的,里面还有小孩儿、有老人,有男男女女的,这个你说不过去的。
【单光鼐】:各位网友今天谈了一点自己的看法,有不合适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以后我们找机会再见!
[主持人]:谢谢单老师,也谢谢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大家一起继续关注成都暴力拆迁的事情。
嘉宾简介
姜明安 1951年9月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
单光鼐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国内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著名社会学家,熟悉国外社会运动理论和方法,熟悉国内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历史。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