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6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立法会《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及《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25日举行会议,就条例草案的生效时间及草案条文进行讨论及审议。
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表示,《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订定条例生效日期,以便草案的条文就实际的情况分3个时间实施。
就有关2011年区议会界别分组选举条文,根据《条例草案》说明,这些条文应于2011年9月25日起生效。当局建议于2011年11月新选出的民选区议员才有资格参与于2011年12月举行的新一届区议会界别分组选举及于2012年举行拟议的立法会区议会(第一)功能界别选举,其他区议员不享有此权利。
而有关把立法会界别分组的议席由60席增至70席的条文,《条例草案》订明,此条文于2012年自第五届立法会任期开始生效。
此外,修改界别分组的议席数目、选民资格及选举安排条文,会于该条例刊宪日起实施。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指出,若这些条文在其没有根据上述日期实施(例如新增的议席数目),则会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记者 木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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