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王先生因急需用钱,拿着存有4.1万元存款的存单到银行取款,结果被银行方告知,他存单上面的钱已被人全部取走。民警调查得知,王先生早在半年前就遗失了身份证,当地人宋某捡到他身份证后,到银行借挂失为名,“骗到”王先生存单上面的账号,在另一家银行取走了存款。记者昨天从姜堰警方获悉,2010年12月30日,警方在北京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宋某。
捡到身份证到银行办挂失
2010年12月30日,姜堰警方在北京抓获了用他人身份证冒领走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宋某。经查,宋某今年18岁,据他交代,去年夏天,他无意中拾到了王先生的身份证,起初他只是用王先生的身份证去网吧上上网。但是,时间一长,一个念头涌上他的脑海:失主在银行应该有存款吧,不如用他的身份证到银行挂失,再取走他的钱。于是,他持王先生的身份证来到当地一家银行,称受朋友之托挂失。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后,宋某并没有灰心,又来到第二家银行,同样遭到拒绝。在第三家银行,他一边假装给“朋友王先生”打电话,一边向工作人员递上王先生的身份证。这骗过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坦言,存单主人不到场,在柜台是不可以挂失的,但建议他可以通过电话挂失,并将王先生一张存有4.1万元的存单的账号提供给了他。
重新办卡转走4.1万元
拿到存单账号的宋某,随即赶到另一家银行,称自己就是存单主人王先生。挂失成功后,宋某用王先生的身份证重新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这样,王先生存单里的4.1万元被转入了新卡。
拿到钱后宋某大肆挥霍,短短几个月就将4.1万元挥霍一空。警方表示,宋某拾到身份证“套走”他人存款,固然有罪,但王先生遗失身份证后,没有及时到银行给存单挂失,也是不小的疏忽。
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泰州分所律师周美春认为,在该事件中,银行方也存有明显过错。首先,银行有帮储户保守存款秘密的义务,第三家银行工作人员不应该仅凭宋某的一面之辞,就向宋某泄露王先生存单账号:其次,第四家银行没有尽到仔细核对宋某本人与王先生身份证是否相符的责任。
通讯员
大和 本报记者 王国柱
作者:王国柱
(责任编辑:刘士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