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女储蓄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挂失储户存单,冒领储户存款共计66万元,并将所得款项挪给丈夫和朋友做生意。6月16日,(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为了完成储蓄揽储任务,在许昌市原城市信用社一分理处任职的储蓄员张某经朋友介绍,拉到了许多客户和熟人到其所在营业所存款。
因张某的丈夫刘某与别人合伙开办一家建筑公司急需用钱,而朋友罗某曾为张某揽储帮忙,罗某因生意资金紧张也向张某提出借钱。
于是,张某便利用其担任储蓄员的职务便利,在储户不知道的情况下,用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违规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再以自己名义领取储户存款。
据统计,自2005年底至2006年6月半年多的时间里,张某采取这种冒用储户名义办理存单挂失手续的方式,分多次将其所揽的6名储户共计66万元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然后挪用给其丈夫刘某和朋友罗某进行营利性活动。因挂失冒领的存款全部是其熟人和所揽储户的存款,而当他们取款时都会提前告知张某,张某则先自己筹钱支付给他们,所以张某的行为一直没有被单位发现。
2007年10月底,张某的行为被储户发现并举报到单位,张某遂将所挪款项全部退还。今年3月12日,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对此案线索进行初查,张某得知此消息后,于当日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于案发前已全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大河网-今日安报)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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