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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债拟纳入客户授信额度 信贷或被挤压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1月27日10:49
  中新网1月27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中国银监会正考虑进一步规范表外业务。据了解,银监会创新部近期已针对商业银行承销信用债拟出台《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债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将商业银行主承销的信用债规模,纳入银行客户授信额度,并相应计提风险资本。此举或意味银行信贷额将被进一步挤压。

  据内地媒体昨日引述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称,“征求意见稿”的意图总体上仍是贯彻银监会的审慎原则。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认为,此项措施也是当前“宏观调控一盘棋”的紧缩政策之一。

  《通知》中的信用债券,指除国债、央票及政策性银行债以外的所有债券。主要指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的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通常是以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度为基础发行的债券。“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债券承销业务时,应将其纳入统一的授信管理体系,并纳入相应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杠杆率和集中度的计算。不过,“征求意见稿”对于主承信用债如何纳入银行客户授信,是按照发行规模还是按一定比例,并未确定。

  约束企业压低成本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在承销信用债建立承销风险处置预案,对“被动持有”(即发行不成功而被动持有)的债券的期限、风险权重、后续管理等都做出详细的管理规定。要求对其设置专户管理,不得将此类债券转移至债券交易/投资部门(账户);该专户计入交易账户管理,按照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监管要求管理并计提相应资本,同时纳入杠杆率及集中度的计算。凡进入该专户的债券,风险权重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0%。

  为防止商业银行为保证发行成功而过度投资与本行所承销的债券及其流动性,设定所承销债券的最高投资比例不超过当只债券发行的30%;对被动持有债券的最长持有期限不超过承销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并应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向本机构以外的市场参与者出售。

  对于此前银行被动包销所发行债券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承销和分销。“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审慎使用完外部评级,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阻力设定明确的内部及外部评级的准入标准,二者不一致时,应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审慎原则。

  有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既是出于风险集中度的考虑,也是银监会约束发行企业压低成本、规范银行被动包销行为。但也有市场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被规避的空间可能很大,可操作性比较低。其中,目前银行投资单只债券的操作上限,通常也是按照最多30%的投资比例,与“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一致。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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