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1月27日电记者徐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李泳受贿所得“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李泳与时任中共广东省省委副书记的陈绍基(已判刑)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08年上半年,李泳向陈绍基提出想购买越野车,陈绍基表示可以让香港某公司董事长杨某出资为李泳购买。2008年4月,李泳选定购买“路虎”牌越野车后,杨某陆续为其支付共计136万余元,将车交付李泳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泳利用陈绍基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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