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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法院审判业务关系 明确案件请示做法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1月28日18:51
  中广网北京1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在接受中央台记者专访时表示,《意见》最大亮点是“案件请示做法”进行了诉讼化改造。

  蒋惠岭说,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对一些所谓“拿不准”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之后,作出裁判。虽然我国没有在任何法律对这种做法进行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长期存在。

  蒋惠岭:关键在于这个运行方式不能以违反诉讼规律的方式运行。不经过审理而直接对请示的案件直接作出判断,那他肯定是心里有不满意、不服,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此次《意见》明确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蒋惠岭:这个《若干意见》的最大亮点,就是对请示的作法进行了诉讼化的改造,就是把这种作法引到诉讼渠道上来,尽可能发挥移送管辖这种制度的作用。新类型案件了,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案件了,重大、疑难这些案件类型,对不起,不要再走请示了。

  蒋惠岭表示,以后当事人发现法院有请示的做法,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或直接上诉,维护自己的程序权利。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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