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吉林1月30日电(杜勇 江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3.47万元。原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春荣因犯受贿罪,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向其行贿的吉林市六合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贵林、会计韩晓梅,分别以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和免于刑事处罚。由于被告人王春荣受贿数额较大却被判缓刑,日前,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提出抗诉。
为垄断市场 公司送敲门金砖
吉林市六合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六合民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9日,主要经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等业务。其股东磐石市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磐石民爆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31日,主要经营炸药及火工品等业务。被告人张贵林为吉林六合民爆公司和磐石民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韩晓梅为两个公司的会计。
2006年民用爆破市场开放后,为了让时任磐石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长王春荣在本单位销售炸药过程中给予帮助,继续垄断磐石市民爆市场。董事长张贵林与会计韩晓梅预谋后购买了黄金,张贵林以春节前走访的名义,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先后三次到时任磐石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春荣办公室,向其行贿黄金四块(重1180余克)价值人民币25万元。之后,王春荣将该黄金交给其妻子颜淑琴藏匿。
作案后,吉林市六合民爆公司会计(被告人)韩晓梅虚开了26万元装卸费发票,张贵林签批后,先后在磐石民爆公司和吉林六合民爆公司财务账目中将该笔行贿款核销。
2009年10月13日,王春荣的妻子颜淑琴与其侄子颜林(化名)将藏匿的黄金卖给桦甸市关东黄金珠宝商行富闽金店业主陈林(化名),得赃款28.5万元。
2010年春节前夕,张贵林给王春荣打电话称要给其送点钱,并让王春荣将自己的银行卡号用短信发过来,王春荣在明知张贵林要向其行贿的情况下,仍将其农行卡号通过短信发给张贵林,同年1月20日,张贵林让韩晓梅向王春荣银行卡内汇入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
受贿43.47万 公安局长断送前程
据查,2008年10月,被告人王春荣明知其妻子颜淑琴于2006年花9.28万元购买的一辆东风悦达起亚牌轿车,时价低于10万元,却让张桂林从中介绍将该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出。同年11月12日,张贵林从吉林六合民爆公司支出现金10万元交给被告人王春荣,之后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
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3万元。王春荣受贿3.47万元。
在2007年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春荣多次在被告人张贵林宴请磐石市治安大队干警吃饭的过程中,对干警称其与张贵林的关系不错,在平时要对张贵林的公司予以关照。
另查明,被告人张贵林为使本公司在国有吉林省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炸药获取便利,分别于2004年、2005年、2006年春节前,向该公司销售一部部长郭炳仁行贿6万元。
磐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吉林六合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购销炸药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贵林、韩晓梅作为被告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春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
2010年9月21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吉林六合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张贵林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韩晓梅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春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6.97万元费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重罪轻判 检察院已提出抗诉
针对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0)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春荣受贿案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判决书等。
此案在移送法院审查后,由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转交给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的立功材料,经补充侦查后的材料,只有立案决定书及被检举人的供述,并没有查证其举报的犯罪线索,而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被告人王春荣立功的证据情况进行论述。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荣仅有立功的可能。
被告人王春荣是在监室内获取的检举线索,而吉林市看守所却没有提供线索来源的情况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因此,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王春荣立功证据不充分,其检举行为系不规范的检举行为。
被告人王春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3.47万元,为他人谋利。“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本应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王春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存在立功的可能,但该判决书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量刑畸轻,判处其缓刑,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为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厉打击腐败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日前,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