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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挪用资金被判缓刑 检察院抗诉被告上诉

来源:南方网
2010年04月07日09:05

  梅县人大代表石育清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32万元,今年3月被梅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于审判结果,梅县检察院近日以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错误和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与此同时,石育清也提出上诉,主张自己无罪。

  一审中,梅县检察院指控石育清在1999年至2008年期间,利用担任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兴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之便,卖出金兴公司所属店铺,侵吞100万元。同时,石育清以打白条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57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石育清挪用资金32万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近日,梅县检察院对于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石育清挪用资金572万、侵占金兴公司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其职务侵占罪不成立存在采信证据错误。同时,抗诉指出对于石育清32万元的挪用资金来说,原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量刑过轻。

  与此同时,石育清对于一审判决也提出了上诉。上诉中,石育清主张自己无罪。他认为自己不存在主观上挪用公款的故意,一审判决认定他挪用资金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庭审实录

  指控:买房不入账侵吞100万

  公诉人指出,在1999年至2000年间,石育清利用担任金兴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之便,收取购买店铺者张某的购房款60万元,直至2008年仍未入账;在1999年至2005年间,又分批收取了购买店铺者曾某的房款30.4万元,也未入账。2002年,石育清又将金兴公司一处价值9.6万元的房产赠送给堂弟石某居住。为了使账目收支平衡,2008年1月28日,石育清开具了一张支取100万元的支条给出纳吴某入账。

  此外,石育清在2005年以个人名义向罗某借款30万元,利息2万元。2006年,他指派出纳吴某从金兴公司账户汇款32万元到罗某指定的市政公司,理由是用于绿化。之后,石育清没有办理任何相关的手续,也没有提供任何支出单据给出纳入账。6年间,石育清用打白条的方式一共向公司支取资金3505万元,其中有540万元归个人使用。至此,石育清挪用资金572万元。

  对指控,石育清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张某、曾某所购房产均是向兴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三建公司”)购买,该两项房产不属于金兴公司房产,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客体。而其堂弟石某居住的房屋尚未过户,属于三建公司房产,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要件。

  至于挪用资金方面,石育清认为用白条向金兴公司支取的3505万元中,有2905万元是用于公司正常业务开支。而剩余的430万元,经公司股东协商已最后确定是属于个人的支借款,即使发生纠纷,也属于民事法律的调解范围。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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