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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回复 公务员生活津贴要缴税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31日08:30
  本报北京1月30日讯记者蔡岩红一些地方执行的对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开回复纳税人的咨询时,给予了明确。

  近日,有纳税人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咨询称:“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悖?”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回复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显然不属此范围。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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