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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二审案件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2月08日18:52
  中广网北京2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二审案件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旨在有效遏制地方法院“案件超审限,滥用发回重审权”的问题。

  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在接受中央台记者孙莹专访时还表示,以后发回重审的裁判文书,再也不能简单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述发回重审的理由。

  蒋惠岭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了发回重审制度带来的“诉讼怪圈”。上下级法院之间反复发回重审、反复一审“踢皮球”,翻烧饼。

  蒋惠岭:在上诉程序中,“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也不只是中国的法院,其他国家也有,是一种通用的救济方式。但是发回重审现在在实践中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个就是发回重审的次数没有明确的限制,有的发好几回,来回翻烧饼的都有。这种现象对当事人是非常不利的,对他们的经济和效率是有影响的。

  蒋惠岭所说的“翻烧饼”非常形象,以往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件也充分体现了当事人陷入这种马拉松式诉讼后的崩溃。《法制日报》报道2010年11月22日被河南省高院再审宣告无罪的王善升挪用资金一案,在过去的四年多里,历经一审法院五次判决,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发回重审,最后经过河南省高院的再审,一共六次审判才最终结案。《华商报》也曾经报道,陕西省横山党岔镇枣湾村村民王宏仁等人因牵涉一起命案,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被4次发回重审。 翻开每一次发回重审的裁判文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早已成了一句耳熟能详的套话,很难让人分辨出此次发回重审与上次发回重审有什么不同的理由。

  蒋惠岭:发回重审理由方面阐述总是当事人不了解,显得不清晰。

  记者:就是两句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蒋惠岭:对,但实际上法院真是做了全面审理之后才作出了这两句话的结论,而他的理由呢没有阐述出来,当事人不知道,不知道的话,当事人打下一场,也就是发回重审这场官司的话,他都不知道从哪入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得是太宽泛的一个理由了。

  最高法《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明确,“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蒋惠岭:这次改革对于发回重审制度做了比较大的规范,一个是限制了次数,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避免久拖不决的情况,第二是你在裁定书中要详细阐述发回重审的理由,要不然你这个就算不合格。 记者:我个人理解,这个意见开始实施之后,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要象写论文一样,把理由都列的很清楚,就象现在我们要求的判决书要说理充分,是不是这样。

  蒋惠岭:是的,而且也是我们要求的司法公开,司法透明的实现措施,应当在裁判文书当中详细地阐述理由,这样也是一个说理过程或者是法律推理过程的公开。

  面对这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发回重审的诉讼。

  蒋惠岭:这样他就知道在哪儿应该多下点功夫,有些二审法院根本就没有意见,他就不用再罗嗦重复了,这样节省当事人的精力,特别是提高案件质量是很有帮助的。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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