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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住房公积金付公租房租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经营广西公租房建设提速解“夹心层”居住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11日08:41
  本报南宁2月10日电记者莫小松记者今天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公布了一系列发展公租房政策,以解决不够廉租房条件、又没钱买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收入中低的“夹心层”人群的暂时性居住困难。《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经营。

  根据《意见》,七种方式筹集房源: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含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租房;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租房;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向本开发(园区)员工出租的公租房;政府收购的符合公租房使用标准的住房;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意见》明确,在用地方面,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资金方面,允许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从现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租房;《意见》还特别指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纳入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公租房的租金。

  在加大政府对公租房投入的同时,《意见》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经营,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租房。《意见》明确,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租房。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职工住房补贴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后,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统筹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租房建设。

  同时,政府还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中长期贷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租房融资渠道。

  广西从2010年开始启动公租房建设试点,当年共开工建设2870套、15.64万平方米,竣工1202套。今年,广西将进一步加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住房保障支出在财政预算中的比重将由去年的0.9%提高到2%,公租房建设数目将达到去年的两倍以上。一位“夹心层”表示,由于收入有限,多年来他只能跟同事“蜗居”在一间近30平方米的城中村出租屋里,条件非常艰苦。他说:“政府若能大规模筹集公租房,解决我们这类人群的住房难问题,真可谓雪中送炭。”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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