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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房屋侵权案2小时成功调解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12日08:38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春节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5年之久的房屋侵权案,让原、被告双方都能平静地度过今年春节。

  “官司打了5年,打得我心灰意冷,本想采取一些过激的办法了结此事。细心的法官看出了我的心事,让我俩能和和气气解决这事,这下可以安安生生地回家过年了。”

  今年春节前一天,当事人马文俊一手拉着党成瑞的手,一手拉着法官的手向《法制日报》记者说起自己打官司的经历。

  党成瑞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63号有一套59.43平方米的土木结构私房。1994年6月22日,党成瑞与自治区棉麻日杂总公司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他被安置到中山北街235号3-102室居住。后来,党成瑞因房屋拆迁被宁夏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置在兴庆区湖滨小区25-2-301室居住,面积为80多平方米。双方还签订了搬迁协议。但两次拆迁、安置,党成瑞只有房屋的使用权。

  2002年9月,宁夏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廖燕红名下。由于廖燕红拖欠马文俊树苗款23.2万元,2006年11月,廖燕红与马文俊签订一份抵账协议,将该房屋顶给马文俊,并于当年12月26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6月,马文俊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党成瑞搬离。此案先后经兴庆区人民法院、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党成瑞依据与宁夏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30日签订的《搬迁协议》合法取得该房屋使用权,该使用权的取得先于马文俊,马文俊不得以所有权对抗党成瑞《搬迁安置》取得居住的权利。故判决驳回马文俊的诉讼请求。马文俊仍然不服,申请再审。

  2009年3月18日,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维持原判,不予支持马文俊的诉讼请求。马文俊还是不服,不断申诉。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此案进行提审,并于2010年8月12日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发回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过程中,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宁夏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廖燕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两位第三人均缺席。

  今年1月28日,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马文俊向法庭提交一份《撤诉申请暨撤诉声明》,申请撤回起诉,并表明对人民法院反复审理心存抵触,不愿参加审理活动,将通过其他方法私自了结此事。案件承办法官从这份声明中看出了马文俊的怨恨和潜在的危险,当即向院领导作了汇报。

  人民法院领导要求办案人员,务必做好疏导工作,力求使之进入审理程序,防止发生意外。虽经法官反复劝说,但马文俊仍然拒绝参加庭审,并离开了法庭。开庭当天下午,法官通过电话再次劝说马文俊要配合法官相信人民法院,马文俊终于答应次日来人民法院与法官沟通。

  1月29日上午,法官按预期方案通知双方到庭并听取各方想法,党成瑞表示可协商解决,但马文俊情绪激动,一会儿称要找人封堵人民法院大门,一会儿称对人民法院三番五次的审理有异议,说人民法院没有保护他的权利,撤诉后由他私自了结此事,不希望人民法院干预。

  针对马文俊的异常情绪,法官耐心劝其冷静地面对这起案件,指出其购房时没有了解房屋还有人居住的缘由,存在着盲目和草率,并批评其准备采取过激行为的想法。经过法官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马文俊与党成瑞终于达成了庭外和解,双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党成瑞租赁马文俊的房屋,每年支付2000元的租金,并当场支付了1000元租金。

  马文俊高兴地说:“我要重新写一份撤诉申请,撤回先前的撤诉声明。”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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