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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擅自火化死婴侵犯父母亲权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2月13日01:06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一女婴在沈阳某医院出生一天后死亡,遗体存放在医院,双方打起医患官司。后来医院以送交火葬场火化的方式将婴儿遗体处理。2月1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医院擅自将婴儿尸体进行处理,给婴儿父母精神造成损害,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女婴死亡打起医患官司

  李某夫妇于2006年4月13日迎来了自己的孩子降生,可是孩子刚出生一天就又失去了。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婴的病理鉴定认为系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导致呼吸循环障碍而死亡。后来女婴家属和医院打起了医患纠纷官司,经过三年诉讼,2009年8月6日,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44万余元。

  李某夫妇商定,要给孩子打赢官司后再对婴儿遗体进行处理,婴儿遗体就一直存放于医院。等到李某夫妇打赢官司来要孩子时,才知道孩子没了。原来医院实在耗不起了,就于2009年3月将婴儿遗体送火葬场火化,未保留骨灰。这下本来还没有抚平伤痛的李某夫妇更激起了一腔怒火,再次将医院告上法庭。

  将尸体当医疗垃圾处理

  医院也是有苦难言,辩称:公安机关已出具尸检鉴定,新生儿遗体无保留必要,按照法律规定,遗体必须运殡仪馆保存,保管义务属李某夫妇。但是李某夫妇却不认领新生儿尸体,医院已为其保管三年,实在是难以承担相关费用,最后只能作为医疗垃圾进行处理。

  但李某夫妇坚持认为,不打完官司,他们绝不给孩子火化。没想到医院竟然擅自将孩子尸体火化,也没有留下骨灰。作为孩子的父母,他们无法进行丧葬处理及进行悼念等,因此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害,医院应该给予赔偿。

  侵犯亲权赔偿5万元

  法院认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医院未履行上述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将婴儿的尸体进行处理,构成了对尸体的身体利益的侵害,按照民法中的延伸保护理论,医院处理他人尸体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院以送交火葬场火化的方式处理了遗体,未保留骨灰,该行为导致李某夫妇无法对死者进行悼念,侵害了李某夫妇的亲权,使李某夫妇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综合考虑本起事件的起因和医院的过错程度,法院一审判定医院赔偿李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李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亲权

  亲权是产生于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以亲子利益为客体的基本身份权。亲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财产照护权,如子女管教权、子女交还请求权等。

  连孩子骨灰都没给留,叫我们怎么办丧事,怎么悼念她呀!

  擅自处理尸体侵犯亲权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身份权主要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如亲属权、亲权、监护权、配偶权等。亲权是产生于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以亲子利益为客体的基本身份权。亲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财产照护权,如子女管教权、子女交还请求权等。本案李某夫妇与女婴之间存在亲权关系,虽然女婴在出生1天后死亡,但是双方之间亲权关系仍然存在,医院没有经过李某夫妇的同意,并没有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将女婴尸体进行处理,侵犯了李某夫妇的亲权,所以对给李某夫妇造成的精神损失应赔偿。

  作者:周贤忠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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