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村民郑某利用其妻回娘家之机,与城镇居民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擅自以12万元的价格,将其夫妻共同财产农村住房一套转让给李某。郑某之妻得知房屋被转让的消息后,一纸诉状将丈夫郑某及买受方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对双方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郑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损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利益,该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地上建筑物。
(王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