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只能发钱不得以指定消费抵消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草案)》即日起开征意见,拟5月1日施行
今后,建筑工程要开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先到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当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管理。《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即日起开始征求意见,拟自5月1日起施行。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适用“规定”。
“规定”中提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并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余额部分在工资结算周期届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结算周期跨春节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足额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抵付工资,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
按“规定”,要求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在当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存入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由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2011年2月28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 ,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或登陆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在线提出意见。
记者吴晓琛(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