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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思祁宏返沪传闻大相径庭 公安机关皆三缄其口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2月14日09:39
  出来是好事,但不代表完全没事

  从去年10月底,申思、祁宏被沈阳警察带走,到不久前平安返沪过年,三个月时间除了专案组内部人员,谁都不知道这段时间他们到底经历了什么。是无罪释放还是取保候审,一时间,坊间议论纷纷,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和官方正面回应的情况下,引发了无数的猜测。

  能够确定的是,今年年初,前泰达老总张义峰是被取保候审,返回家中。早在去年的10月11日,张义峰的家属已经被下达了第二次《刑事拘留家属通知书》,可见他确实是涉嫌犯罪,但现在他可以出来回家过年,据说,张义峰交代了一些问题,态度比较好,专案组允许其回家过年,也就是取保候审,要保证随叫随到。

  这一次,申思祁宏等人在被带走三个月后返回家中,根据内部人士的消息:“被带到沈阳三个多月,他们肯定是有一定的问题,在春节之前他们又可以回家,则证明他们的问题或许不大。”据介绍,申思祁宏此次重获自由的原因除了交代问题态度较好,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之外,也是交了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而取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

  此知情人士分析,“警方允许嫌疑人回家,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罪释放,一种是监视居住,还有一种是取保候审,后两者属于强制措施。他们(申思祁宏楼世芳)最有可能的就是第三种,当然警方没有正式公布,到底是哪一种,一切还需要以警方的结论为准。”而按照法律的定义,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说明当事人情况不是很严重,刑事程序还在进行当中,案件开始审理时,当事人还是会被要求到场。另外,根据以往惯例,最终极有可能判缓刑。至于监视居住,则比取保候审严重,当事人极有可能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在反赌风暴刚刚开始的时候,广州足协的杨旭等人也曾经在协查一段时间后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福特宝公司的老总邵文忠也同样如此。但是,在随后的一段时间,无论是杨旭还是邵文忠,都最终难逃再度被协查的命运。换而言之,被协查的人,结束一阶段协查后重新开始工作,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完全没有问题。沈阳方面的一位知情人表示,“至少到目前为止,我所知道的消息是,申思和祁宏虽然已经回家,但两人目前还都处在边控状态。也就是说,按照规定,他们不能出国,还要保证警方能随时联系上他们,随传随到,随时做好再来沈阳的准备,也就是说他们还不能说完全没事了。”

  辽宁省公安厅和公安部办公厅一律三缄其口

  申思祁宏安全返沪的消息传出后,由于当事人并不愿意过多谈论此事,而坊间传闻更是大相径庭,作为唯一有权利回应此事的官方代表辽宁省公安厅和公安部办公厅却三缄其口。

  辽宁省公安厅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查处这起系列案件的指挥所,前天上午,记者来到辽宁省公安厅,负责宣传工作的警官面对记者的来访,并没有感到意外,她无奈地表示:“这属于公安部直管案件,所有的情况,我们都不清楚。任何信息的发布,都以公安部为准。”为了证实自己没有忽悠记者,辽宁省公安厅宣传处的警官甚至还给记者出起了主意:“你们可以联系公安部办公厅,是他们在负责这个案件。”

  这就难怪,在几次通报反赌扫黑案案情时,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来自公安部。据中央电视台参与过这起案件拍摄的记者透露:“每次需要通报案情时,公安部都会派专人与我们和新华社联系,然后接我们到采访地完成采访。采访后再将图像、画面送回公安部,经过审核以后,公安部会通知具体播出时间。”

  如此严格的保密措施让反赌扫黑案件一直笼罩着神秘的面纱,根据长期负责辽宁省政法新闻报道的记者介绍,就连他们这类经常在各分局、大队出入的人都几乎没有得到过案件进展消息,“有些喜欢足球的警察,还在向我们打听案子的情况。”

  而当记者按照省公安厅这位警官的指导,多次致电公安部办公厅,却始终没能与对方取得联系。

  律师解读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某一项:(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符合以上取保候审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缴纳保证金,或者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会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无罪释放

  人们常说的“无罪释放”,并非仅仅存在着法院判决无罪这一种形式,而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其他情况:(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 方正宇 律师 (来源:东方体育日报)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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