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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江川林业局原局长因受贿滥用职权获刑16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14日17:32
  近日,由江川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江川县林业局局长刘德富因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判决有果:江川县人民法院以刘德富犯有受贿、贪污、滥用职权3个罪名,数罪并罚,刘德富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林业局“一把手”犯3罪“落马”

  刘德富出生于1961年,中共党员,大学文化,“落马”前,系云南省江川县林业局原局长,案发前任江川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建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主任,江川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被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近日,该案一审有果。

  经江川县法院判决认定,刘德富身为江川县林业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索取和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19.4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德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7.46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刘德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虚构事实套取植被恢复费这一专项资金用于单位日常开支、接待费用和车辆修理费用,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99.8万元的重大损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合刑期1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1998年,玉溪市决定搞“三潮一海”造林工程,玉溪市红塔区瓦窑村造林队的桂某某经与刘德富联系后得到了江川“两湖一库”径流区的部分面山林生态建设工程。于1999年至2002年期间,先后主动送给了人民币共计5万元、一枚价值人民币2208.58元的黄金戒指和一块价值人民币1050元的手表。期间,刘德富同样以工程名义和单位缺钱的名义向谭某索贿2万元。2000年春节后的一天,刘德富以单位经费不够为名向桂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最终,桂某某只给了其8万元。

  江川县林业局的定点接待餐馆老板分别于2009和2010年春节前给了刘德富800元和600元的“拜年费”。

  刘德富以其儿子之名承包荒山,并指使下属将该荒山纳入了珠江防护林工程,叫工头帮植树、冒领补贴。工头为表示感谢,塞2万元给刘德富。

  辩解:别人送的是奖金不是行贿

  2010年7月5日,刘德富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江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江川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江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5日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刘德富称张某某和方某某送给的现金不属于受贿所得,是奖金;范某某送的2万元钱系承包的荒山纳入珠江防护林工程所得到的补助款不是受贿;儿子承包的荒山纳入珠江防护林工程是符合国家政策的,获得的补助款44650元不属贪污,朱某某送给他的3万元钱在次日就交给了上级部门,不属于贪污;针对滥用职权一罪,刘德富称套用植被恢复费这一专项资金是由于上级给的资金少,为维持单位的正常工作而经单位集体决定套出来的,而且都是用于单位支出,未给本单位造成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

  法院认定刘德富所犯的受贿罪中,有部分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刘德富是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其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属自首,对其所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都市时报 记者 洪扬) (来源:云南网)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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