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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音像制品管理体制或现重大变革由出版部门统管文化部门不再主管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15日08:28

本报记者李立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的意见。有业内人士猜测,因WTO协议相关承诺期限逼近,新修条例估计很快会出台。

  “与现行两个条例相比,送审稿改动很大,反映出一些明显的体制变革。”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唐向阳等律师经研究后认为。

  出版部门统管音像制品

  按照现行条例,我国将音像制品监管分两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送审稿不再这样表述。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和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另外,原来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也相应改为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

  降低进口业务经营门槛

  经过对前后条例的逐条对比,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认为,出版管理条例送审稿降低了出版单位经营进口业务的门槛。

  如,现行条例对经营报纸、期刊的进口业务有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而修改稿删掉了这一内容,不再做特别的规定。

  同时,现行出版条例对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强调仅为国有独资企业,但修改稿中强调“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即可。

  另外,就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送审稿也将原来的“指定”改为“批准”,即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网络出版物纳入条例中

  出版管理条例送审稿新增网络出版物,这引起了争议。

  现行出版管理条例中,对出版物的规定,仅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送审稿增加了网络出版物。

  有网友微博道:“网络出版物的概念根本就不成立,是将载体和内容混为一谈。网络是传播渠道,不是出版物。”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一些律师也担心,送审稿提出了网络出版物概念,但没有涉及具体界定,可能会因新概念界定不清,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惑。另外,国际上也没有网络出版物的概念,只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说。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顺德教授则认为没必要对“网络出版物”的提出特别敏感,“这没什么,就是网络语境下的一种跟进”。

  事实上,200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就公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该暂行规定不仅明确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且规定了互联网出版物不得涉及的10大内容,包括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宣扬邪教、迷信,散布谣言等等”。

  出版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这意味着对此管理将更加强化与完善。

  本报北京2月14日讯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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