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4日讯记者蔡岩红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针对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公告明确,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还规定,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也应补缴。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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