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5日讯记者周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据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涵盖6大内容:落实了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确立了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界定了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明确了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规范了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妥善平衡了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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