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伟
日前,据人民网报道称,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因涉嫌违纪问题,已被当地纪检部门“双规”审查。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据报道,董永安自2008年3月开始担任河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至今还不到三年时间。更为引人瞩目的是,就在此前,河南省交通厅已连续有三任厅长被查出存在违法犯罪的事实。
媒体在调查中发现,早在1997年10月,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曾锦城,就曾因受贿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1年3月,曾锦城的继任者、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张昆桐,则又因犯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1年12月中旬,时任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的石发亮,也因为涉嫌违纪违法,被河南省纪委实行“双规”。
有趣的是,更有媒体深入调查,发现此前先后“落马”的河南省三任交通厅厅长,在走马上任之初,都各自有着自己的廉政“口号”和庄严“承诺”。
报道说,第一任“落马”厅长曾锦城,他在上任之初就曾以写“血书”的方式向河南省委郑重表态:“我以一个党员的名义向组织保证,我绝不收人家的一分钱,绝不做对不起组织的一件事……”第二任“落马”厅长张昆桐在一上任时,也向河南省委领导表示,一定吸取前任的沉痛教训,并提出了如此响亮、动听的口号:“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第三任“落马”厅长石发亮,则在刚刚上任时就明确表示,要吸取张昆桐的教训,提出的口号同样震撼人心,叫做“一个"廉"字值千金”,并将它细化为“两个原则”,即“不义之财分文不取,人情工程一件不干”,乍听起来确实也是令人鼓舞。
可是,都没过多久,这些个高喊口号、发出誓言、立下承诺的厅长们,却都没有能够守住自己的口号、承诺和原则、誓言,相继纷纷落马,并呈现了众人所见的“前腐后继”的运行轨迹。这既令人震惊,但又似乎并不使人意外。
人们看到,近些年来,在对待自己培养的官员以权谋私、贪腐堕落的问题上,中央一直以来都保持着从严、从重的“高压”立场与查究态势,并且也确实是“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司法机关也在不断纠正“轻刑化”倾向,加大重罚严判的力度,甚至还不惜动用了死刑。
在社会上发出某些“职务犯罪可以取消死刑”的“学术之声”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断然没有吸纳到刑法修正案的草案之中。所以,对犯罪官员从严要求、科以重刑,已经成为有关部门的“共识”,也显示了想以如此严刑重罚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的决心。
不过,这样的愿望和惩戒措施,却屡屡未能取得想象中民众期许的良好效果。我想,人们通常总是按照自己认定的“常识”去理解和评判反腐败行为的,总是以为只要使用了“重典”,就一定能够治“乱”。人们一般也更相信只有依靠“严刑”,才能真正治理腐败。
然而,腐败官员的不断出现甚至像河南省交通厅原四任厅长那样的“前腐后继”,却不断打破了这种“常识”,甚至似乎还在挑战着人们的认知底线。
我们发现,在被查处的贪腐案件中,不少都发生在中央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的近一个时期,“顶风作案”的迹象和特征甚为明显。而且,所有这些“落马”官员在上任之初,也大多有着类似上述几任交通厅长一样的公开表态、口号、承诺甚至誓言,也都得到过“领导赏识”和“组织信任”。
而当“出事”之后,人们才恍然发现其实这些口号、承诺之类似乎都不怎么可靠,大家作为“常识”、“公理”对待的希望通过重刑适用所发挥的威慑功效,也似乎没有完全、充分地得以体现。在严查、重判腐败官员的同时,在“出事”单位的权力分散配置和严格制约方面,我们发现当地“有关部门”几乎没有做更多的努力与改进。
由此看来,如今又出现像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犯案之类的现象,似乎就有点不足为怪了。因为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在多年之前相继查处了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等人,也曾认真倾听甚至相信了他们的口号、誓言和做出的各种高调承诺,但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配置却没有受到更多根本性的削弱,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体系依然没有真正建立,在一些强势权力领域,依旧重复发现了职权设置的结构缺陷和权力监控制约制度的缺失。
因此,在我们继续加大对涉案官员查办力度的同时,还应当更加关注这些官员得以“前腐后继”的权力结构及机制成因。毕竟,权力分散和对权力进行监控制约的制度设计,永远都要比“口号”与“承诺”甚至“严厉打击”来得更重要和可靠。我们更应该相信制度及其有效执行的力量,而不能过多信赖个人口号与承诺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