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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借18万要打20万欠条 扣掉两万元算利息(图)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1年02月17日04:10
这两万扣下来作利息。 张叶 绘

    张林与王坤是高中、大学同学,王坤又在张林阿姨的公司就职,两人十分熟悉。2009年,王坤宴请张林,席间,王坤向张林大倒苦水:“老同学,你看,我大学毕业几年了,每个月还是那三千多块钱工资,又要还房贷,三十岁的人了也该考虑要孩子了,不自己闯闯不行了。你看,能不能借我二十万,我准备开个小公司,但现在启动资金不足。”张林毕业后支撑起家里开的公司,赚了不少钱,当时就满口答应:“老同学,你有困难我不帮你谁帮?只是,生意归生意,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这样吧,两万元作为利息,你看怎样?”王坤立即同意。几天后,两人在银行,张林将18万现金交给王坤,王坤将其存入银行,给张林写了一张借条,表明借用张林人民币20万元整,并于一年后归还。结果,一年之后,王坤丝毫不提还钱事宜,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张林将其告上法院。

  庭审中,王坤对张林所称借钱一事表示认可,并承认借条是自己打的,但他说钱并不是自己借的:“我原来在张林阿姨公司工作,我借张林那20万我实际上只拿到手18万,有两万被他作为利息扣下了,剩下的10万元很快就被张林阿姨借走了,当时还给我打了借条,当时她还说,这10万我不用还。现在张林让我还20万,我多冤枉啊!就算要还,也只能还8万啊!”借款是20万、18万还是8万?面对王坤对2万元利息的质疑,张林立刻表示不满:“当时说扣除2万元利息,你不是同意的吗?否则我也不会一下借给你这样多的现金,你现在怎么出尔反尔?”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坤向张林借款,无论王坤有无将其中的10万元借给张林阿姨,均不影响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现王坤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两万元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虽然王坤在借款时,按照与张林的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并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协议,但因其在出具借条时事先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违反了上述规定,这种约定不受法律的保护,故王坤向张林实际借款18万元。鉴于庭审中张林放弃利息的表示,判令王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张林借款本金18万元。

  法官点评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指借款人不得在订立借款合同后,在实际支付借款前,将借款人应付利息预先收取并且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出借人向借款人足额提供借款金额是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实际上减少了借款的本金,出借人却要求借款人支付与实际借入本金不符的利息,实质上是变相提高了利息。同时,预先扣息造成借款人承诺出借的本金及利息与实际出借的本金及利息不一致,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明显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出借人预先将借款的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借款本金应当以扣除本金后的借款数额为准。(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宁雪妍 罗双江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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