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南川区一中学生因车祸摔伤治愈不久,在学校打篮球时摔伤相同部位。因校方没有阻止和提醒该生不能打篮球,所以二审判学校赔2万余元。市三中院昨日透露,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吴涛是南川区某中学高二学生。在一次意外交通事故中,导致右股骨骨折。2010年1月13日,吴涛伤逾后在体育课上打篮球时,脚被球场缝隙绊倒摔伤,旧伤处再次骨折。吴涛为此用去医疗费近5万元。同年4月,吴涛以学校教学设施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各种费用6万余元。
两审法院均认为,吴涛作为年满17周岁的高二学生,应当具有相当的预见能力,他明知因车祸受伤接受手术不久而参加体育运动存在风险,所以对其受伤应负主要责任。而学校明知吴涛刚伤逾不久,在其上体育课参加篮球运动时,有劝阻和提醒的义务。而学校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少部分责任。为此终审判决校方赔偿2万余元。
通讯员 邓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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