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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汪峰有权叫停《春天里》(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2月18日02:38

  本报记者 周贤忠漫画 袁野

  凭借翻唱歌曲《春天里》走红并登上中央电视台兔年春节联欢晚会舞台的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近日被《春天里》词曲作者、歌手汪峰要求停止在商业演出中翻唱这首歌曲。此举也引发了人们对著作权法的关注。2月17日,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讲解了与歌曲《春天里》有关的版权保护问题。

  核心提示

  《春天里》商业演出被叫停

  央视兔年春晚上,旭日阳刚以草根明星的身份登上舞台,以一曲《春天里》一夜成名。业内人士指出,旭日阳刚的身价已经今非昔比,各地邀请他们演唱《春天里》的邀约不断,而价码已经提高到一次3至5万元人民币。正当旭日阳刚前途一片光明之时,却被告知,在商业演出中不能翻唱这首歌曲。

  发出“通牒”的是《春天里》的词、曲作者,歌手汪峰。法官指出,享有《春天里》著作权的汪峰有权这么做。《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旭日阳刚能在春晚舞台上演唱《春天里》,是经过汪峰明确许可的。如果汪峰未许可旭日阳刚在此后演出中演唱此歌,他们还真不能翻唱,否则就构成侵权。

  翻唱不属于合理使用

  眼下,《春天里》的“禁唱”事件在中国的互联网上正掀起一场沸沸扬扬的争论。有网友提出,如果不让翻唱歌曲,那么歌还能流行吗?翻唱歌曲应属于合理使用。

  法官指出,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第9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但如果用在商业演出上,那就另当别论了。在旭日阳刚走红之后,其商演费用一场有3至5万元时,我们根本无法将其归为合理使用。

  翻唱《春天里》侵犯表演权

  那么,如果旭日阳刚在商演中演唱《春天里》,会侵犯汪峰的何种著作权利呢?在《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十七项权利中,并没有“翻唱权”一说。

  法官认为,人们常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翻唱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对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如果旭日阳刚未经汪峰许可,公开对汪峰的音乐作品《春天里》在商演中进行演唱,就会侵犯汪峰的表演权,应负赔偿责任。

  想唱《春天里》双方可协商

  “事实上,包括我在内的不少创作者关注的并不只是钱,我们更看中的是我们对自己作品的权利和保护。因为创作作品,创作优秀作品背后所付出的艰辛和心血不是常人能真正体会和理解的。”面对一些网民的不理解,汪峰2月11日发表了一篇博客文章。

  法官指出,根据著作权法,旭日阳刚必须停唱《春天里》,其中不存在任何道德评价,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如果旭日阳刚还希望在商业演出中继续演唱汪峰的《春天里》,可以与之协商价格获得授权。演出的组织者也可以与著作权人协商,在许可情况下,支付相应的报酬。

  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

  翻 唱

  关键词

  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对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表演权

  法律解读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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