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展示零时听证的传票 |
被传唤人:张敏
传唤事由:到庭听证
应到处所: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监庭
应到时间:2010年12月7日零时
拿着这张传票,当时身处官司之中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居民张敏呆住了。
“我那时就想,零点听证,不会是开玩笑的吧……”在记者面前的张敏看着当时的传票,陷入了回忆。
全部财产换得一张借条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张敏的官司始于一张借条。
2008年5月29日,张敏借给其朋友周祥190万元。
“今借到张敏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利息按2%计算(月息)……使用五个月如到期未能偿还此款,可用我公司所有财产清偿。”
这里的公司指的是敖汉祥胜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工公司”)。不过张敏付出了几乎是全部家当的代价,“因为这个,现在我家所有房产还在银行做着抵押”。
5个月期满,张敏与周祥经过协商,于10月29日办理了财产转让合同,将加工公司转给了张敏。由于当时加工公司还在运行,并且有500吨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公司拿到手,“我生产流程等还不是很清楚,就以学习为目的将场子租给周祥,让其继续管理”。
虽然有了转让合同,但由于加工公司没有土地和厂房产权证,“需要向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审批,还有其他一系列手续”。作为办理程序的一个步骤,2009年7月12日,他们去了赤峰市仲裁委员会。同日,赤峰市仲裁委员会下达调解书。之后,周祥与张敏继续办理土地和厂房产权证。但在手续办理的过程中,周祥与其原料供货方农民发生纠纷,“据我所知,周祥还另拥有两个公司,这两个公司中的一个公司欠农民的粮款,大概有几百万元。”得知此事后,张敏立刻联系周祥,“周祥又让我筹款借给他还老百姓的钱,此后没多久,周祥就消失了”。
讨债碰到“高利贷公务员”
张敏很着急,周祥一跑,债怎么办?还是先把加工公司的手续办完吧。但周祥一走,手续也不好办,无奈,他只得申请法院执行赤峰仲裁委员会的裁定。
2009年12月30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立案。2010年1月5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由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
张敏回到敖汉旗,找到了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刚开始一切顺利,但事隔3天,法院的口风变了。他们说,‘你这个厂子被别人保全着呢,现在不能执行’。”张敏说。据悉,保全的人是王志军。
张敏告诉记者:“王志军是敖汉旗贝子府镇党委副书记,也是周祥的债权人之一。”早在2009年农民向周祥讨债时,张敏发现周祥因欠债被他人起诉,在张敏的索要下,周祥将起诉他的民事起诉状交给了张敏。
在这份时间标注为2009年7月1日的起诉状上,周祥夫妇共向王志军借了3笔款,最早一笔为2008年12月3日,总计114万元,但加上利息,就变成了151万元。
“有人曾嘲笑我,老张,你一个月2%的利息简直就是放高利贷呀。我说,哪有,我这一年是24%的利息,法律规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才属于高利贷,当年的贷款利率最高不到8%。但这回我开眼了,7个月要37万元利息,一年32.45%的利息啊,这才是高利贷。”
不认同裁决适用的法理
张敏发现王志军的“保全裁定的生效时间是2009年6月12日,起诉的时间是7月1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生效后15日不起诉就应当解除保全。”他认为,王志军的保全裁定已经过期,应当依法撤销。
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认为,诉前保全是否逾期,应从保全申请人接到法院送达的保全生效信息之时开始计算,总时间可能会比15天多一些。
在这种情况下,2010年1月,张敏向敖汉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内容大意为: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9)敖保字第59号》无法律效力。此时,敖汉旗法院正在继续执行王志军一案,当张敏的执行异议提交到敖汉旗法院后,此案暂停执行。
不久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张敏去参加一个听证会,张敏到后才发现,原来是王志军对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0)赤执字第2号》(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将加工公司归张敏所有的仲裁调解书)提异议的听证,“他提议的内容就是厂子是他的,并拿出了2008年10月8日周祥将厂子转让给他的合同。”
2010年5月18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9项、第213条第2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赤峰仲裁委员会(2009)赤仲调字第53号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
“我去找法律人士,了解到此裁定适用法理很可能有错误。”张敏说。《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很明显,这条应适用于当事人,而在那份裁决书中已经注明,王志军是案外人。”张敏插话。他认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院传票要求零点听证
与王志军提出异议后迅速得到法院裁定的情况不同,从2010年1月就向敖汉旗法院提交异议的张敏,2010年7月16日才接到敖汉旗法院的裁定通知:驳回异议。
这7个月里,王志军的执行重新启动。但是张敏并没有放弃,2010年11月,张敏又一次向敖汉旗法院提出了异议。11月29日,敖汉旗法院通知张敏去敖汉旗法院拿听证会的传票。
张敏回忆说,“接到传票后,我很震惊,‘零点听证?’周围的工作人员没有反应,当时我就想,法院怎么说就怎么做吧。”
12月6日23时55分左右,张敏到达敖汉旗人民法院门口,但没有进去。“漆黑一片呀,不光是法院,周围的房屋也黑着灯。”张敏回忆。
12月7日零时20分左右,张敏放弃了等到天亮的打算。12月7日8时,张敏回到敖汉旗法院,裁定已经出来了:“因申请人张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故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张敏自动撤回异议申请处理。”
张敏说,“我当时非常气愤。”他找到法院工作人员寻求解释,法院工作人员最后给张敏的解释是:可以再提异议。
“我当时就想,这是不是法院故意设计的时间?要真是的话,我就算再提异议也没用啊。”张敏告诉记者。
张敏决定改变策略,2011年1月初,张敏写了上访材料交给当地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吴主任一开始很是怀疑,他说零点听证是不可能的。之后我提交了零点听证传票给吴主任,他看了好几遍,才认为这个的确是真的。”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敖汉旗人大常委会吴主任,“张敏反映情况以后,我们将情况反映给了法院党组,他们说,这个情况属实,法院的工作确实有失误。”
但事情对于张敏来说已经晚了,他打听到,1月13日,加工公司就要被拍卖掉。“1月11日,我做了最后的努力,再次向法院提出异议,于是,敖汉旗法院定于第二天召开听证会。”张敏回忆。
1月13日下午,张敏接到了再次驳回的裁定,同时接到的是13日上午加工公司已被拍卖的信息。
“政府对人们的牢骚挺重视”
随后,张敏将时间放在了写材料上,“也是一种无奈中的发泄吧。”但他没想到,有关他的遭遇的帖子,在网上引起了关注。
2月12日16时,敖汉旗网络(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新惠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期部分网站转发的关于敖汉旗人民法院的帖子,举行新闻发布会。十余家新闻媒体的20余名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称,2011年2月6日,“中华网论坛”、“天涯论坛”等网站陆续出现了署名“敖汉人民”、题为《全球最牛人民法院:午夜零点开庭、鬼盖公章》的帖子。赤峰市委、市政府、敖汉旗委、旗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帖子中反映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表示,将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此事,对案中所涉及的人员,如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定要追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调查组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公布调查结果,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看到这则消息,张敏又燃起了希望,“可见政府对人们的牢骚还是挺重视的。”
2月16日,记者前往敖汉旗人民法院、赤峰市政府采访此事,均被以调查尚未有结果为由拒绝。(王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