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日前发布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包括特警、血站采血员等。此外,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招飞可保留乙肝检测 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
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其中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卫生部于本月17日发布的“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指出,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 (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还包括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就业体检一律禁测乙肝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本月12日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通知要求,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检测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通知还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由谁承担,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通知特别要求,体检报告应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通知明确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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