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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仲裁为民工讨回工资及补偿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20日11:47
  柴祥群系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灯杆山村人,于2001年9月进江安县竹海纸箱厂工作,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3月才与厂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用工合同,合同期满后柴某继续在竹海纸箱厂工作,2008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用工合同。在此之前,厂方一直未为其购买任何社会保险,签订此次合同时,厂方才为其购买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10月25日,厂方单方面要求柴祥群等员工在格式化的辞职文书上签字,解除劳动关系。次日柴祥群等员工被安排进入与竹海纸箱厂相关联的宜宾景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注册长宁县工商局。两用工单位负责人和合伙人均一致),在宜宾景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同时又为江安县竹海纸箱厂工作。2010年2月25日,柴祥群提出口头申请解除与宜宾景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

  离职后生活没了着落,柴祥群找用工单位讨说法却遭到拒绝。柴祥群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了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柴祥群的陈述,当即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承办人员反复研究案情,最终敲定以用工单位未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应该支付4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和用工单位未为柴祥群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为主要请求,分别向长宁县和江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经过庭审,长宁县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申请人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江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支持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部分经济补偿金和补交部分养老保险费的请求。 (徐敏睿 耿英)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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