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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惊闻车轮声 惊恐跌倒留下九级伤残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21日09:36
  行人横过马路,身后突然传来滚滚车轮声,让他受惊倒地受伤;与此同时,货车驾驶员一个急刹,停车于伤者跟前,使双方未发生“亲密接触”。交警介入,确认双方均无交通违法行为。事后,伤者还是坚持将车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万余元。2月15日,市二中院对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伤者的诉讼请求。

  急刹:行人吓倒在车前

  2008年12月2日,杨某行至奉节县鱼腹开发区宝塔坪路段旅游码头附近时,准备从北向南横穿马路。这是一条宽达14米的双向四车道。

  杨某走在路中间时,突然听到身后传来车轮声,而且明显感到这辆疾驰而来的大货车离他越来越近。与此同时,货车驾驶员胡某见路上有人,开始猛踩刹车。在刺耳的刹车声中,杨某惊慌失措,一下跌倒在公路上。

  待大货车完全停住时,其右后轮在马路上留下长达12米的刹车拖痕。幸运的是,大货车与杨某并未发生接触,只不过距离杨某倒地的位置极近。然而,杨某却在倒地时腿部受伤。经医院治疗,仍留下了9级伤残,且尚需5000元的后续治疗费。

  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介入调查,通过勘查现场、审核胡某的驾驶资质等,得出的结论是: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杨某和胡某有交通违法行为。对于杨某坚持要车方赔偿的问题,警方的回复是,杨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伤者坚称被撞伤

  交警的处理结果不能让杨某信服。2009年初,杨某向法院起诉。但在2009年3月,杨某一度撤回起诉。

  但不久,杨某就此再度向奉节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杨某坚持认为,自己的损害后果系胡某驾车将其撞倒所致,但杨某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

  因此,奉节县法院一审认为,杨某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伤情与胡某驾驶车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杨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该货车经过此路段时,明明看到路中间有行人,但却没有鸣笛,突然蹿出来把我吓倒了。”一审宣判后,杨某仍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他的受伤与车方不存在因果关系是错误的,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二审:车方不担赔偿责任

  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在二审时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市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仍是:杨某的损伤与被上诉人胡某的驾车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法院称,杨某系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杨某主张其遭受损害系胡某驾驶的车辆撞倒所致,故他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从杨某的证据材料看,并不能证明杨的受伤系胡驾驶的车辆撞倒所致;且奉节县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现场,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故通知当事人不按交通事故处理。

  因此,市二中院认为,杨某在本案中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伤害与胡某驾驶车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是,驳回了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华 (来源: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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