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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男子铁链囚禁两女童 获刑一年零六个月(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23日18:13

  震惊全国的铁链囚养女童案一审宣判,江西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何光 摄

  中新网九江2月23日电(刘占昆 龚骏 汪良红)2月23日,记者从江西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震惊全国的铁链囚养女童案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查,被告人杨峰,男,九江都昌县人,38岁,无业。2010年9月8日至9月14日,杨峰将非法领养的宝宝、贝贝两名6岁女孩带至九江市庐山区经济适用房樱花苑8栋3单元504室(毛坯房,无水无电)居住,白天用铁链将她们锁在该房的卫生间内,晚上让他们睡在地上,每天仅供维持生命的饮食。

  9月14日,两名被锁女童试图爬窗被小区工作人员发现。物业人员打开房门后,眼前的一幕令人震惊:两名蓬头垢面的小女孩被两根1米多长的铁链锁在房内的水管上,屋内散发着难闻的气味。

  当天下午,庐山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们迅速介入调查,将两名女童解救出来,并送往福利院。

  据案发当天解救现场的一位民警回忆,两个女孩身边的电饭煲内胆中盛着的食物令人“作呕”,“这根本不像是人吃的东西,孩子们身边的饮用水也是浑浊的。”

  2月21日,九江庐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峰用铁链锁住其非法收养的两名女童,非法剥夺女童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峰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杨峰受到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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