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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经历三审 “一老一小”话题引热议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23日19:56
  中新社北京2月23日电 题:刑法修正案三审 “一老一小”话题引发热议

  中新社记者 周兆军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在当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草案的诸多内容提出意见,其中,关于“一老一小”的量刑问题更是引发热议。

  草案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对于这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启智认为,应该删去“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一附加条款。“回顾中国历史,判处死刑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今后还是尽量少用死刑来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比较好。”他说,能少判死刑,就尽量少判,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法律进步的表现。

  陈骏委员也提出自己的意见:“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或者免除死刑的年龄标准,现在规定的是75岁,我们也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大家觉得还是70岁比较合适。”

  陈骏认为,第一,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是72岁,因此把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年龄标准定为75岁不太合适;第二,从国际上来看,蒙古、墨西哥、危地马拉等国家对60岁以上的老人不执行死刑,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对65岁以上的老人不执行死刑,中国规定为75岁有些偏高。

  除了老年人犯罪的问题,青少年犯罪的量刑问题也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根据草案的有关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以累犯论处。对此,吴晓灵委员认为:“随着营养状况的提高和资讯的发达,年轻人成熟得很早,15、16岁的孩子就已经很成熟了。而且,年轻人的犯罪率是上升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规定18岁以下的人犯罪不以累犯处理,恐怕会使犯罪团伙更多地诱使年轻人干坏事。”

  金硕仁委员赞同吴晓灵的意见,他表示,青少年暴力犯罪本来就比较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处罚比较宽松,往往减轻处罚,使用缓刑,再取消累犯规定的话,对青少年犯罪明显过分纵容。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还有一项备受关注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醉酒驾车是一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行为,目前草案的规定量刑过轻。

  来自香港的范徐丽泰委员提出,除了“醉酒驾驶”问题,还应关注“滥药驾驶”问题。香港已经发现,有的司机服用软性兴奋剂等药品,用来提神,但是吃药后判断能力大大受损,容易造成交通意外。现行刑法对这方面没有具体规定,无法处理“滥药驾驶”问题。

  她表示,现阶段在刑法中加入“滥药驾驶”的规定,操作起来可能有点困难,但有关部门必须开始考虑这个问题。“即使内地这种现象现在还不是很普遍,将来也会有问题。因为内地有不少司机都是超时工作,要通过药物来提神,造成交通安全问题的几率很高。”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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