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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质量保证金”拟写进法规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2月24日02:48
  本报讯(记者 郭宏颖)2月23日,备受市民关注的《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地方立法与沈阳市实施十年之久的《沈阳市供暖管理办法》相比,有哪些具体变化?对保障供热企业和用户双方的利益有哪些规定?本报记者为您提前了解

  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要赔偿

  《条例(草案)》提出,供热单位要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热合同。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要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除不可抗力原因,要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如果供暖企业未按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要给予用户赔偿。具体赔偿标准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全面实施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沈阳市将全面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由供热单位向市房产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行为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赔偿。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而又未发生上述赔偿时,房产部门要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供热单位。

  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沈阳市此前曾实行这一行政措施,此次上升为地方立法,将为解决供热纠纷,提高供热服务质量,规范供热企业经营行为提供更加刚性的法律依据,从而加强对供热行业的监管。

  设备抢修时限最长72小时

  如果在供热期间发生设备故障,那么供热单位要立即组织抢修,并向市和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用户。《条例(草案)》还首次对设备维修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一般事故,6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6小时内;较大事故,6-24小时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24小时内;重大事故,24小时以上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48-72小时内。

  盗用暖气热水最多罚款3000元

  以往,常有用户随意排放、盗用暖气热水,影响其他用户供热,今后这种行为将面临罚款。《条例(草案)》规定,用户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或者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排放、盗用供热设施热水或者蒸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500-3000元罚款。

  供热单位擅自停热要赔偿并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规定,也将面临处罚。如果供热单位不按供热期规定供热,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以及因擅自停热、不按规定供热或不及时抢修而影响用户生产生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3-10万元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要依法予以赔偿,情况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资质证。

  优先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供热

  《条例(草案)》还突出了节能环保的供热理念,鼓励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和供热计量。同时,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时,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要符合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既有住宅不符合现行规范温度要求的,将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作者:郭宏颖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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