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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最高可判5年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2月24日03:09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车船税法、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等

  本报讯 (记者赵琳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昨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同时,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车船税法草案,审议任免铁道部部长的议案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加重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刑罚。一些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要加重对这一犯罪的处罚,删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此作出修改,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专家提出,应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延长其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提出修改:仍将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但将2.0升及以下的税额幅度降低。其中,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基准税额由一审稿规定的360元至660元降为300元至540元。
(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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